11.致尼·巴·布留哈诺夫、帕·伊·波波夫、瓦·亚·阿瓦涅索夫、米·费·弗拉基米尔斯基[注] (11月12日)  

11.致尼·巴·布留哈诺夫、帕·伊·波波夫、瓦·亚·阿瓦涅索夫、米·费·弗拉基米尔斯基[注] (11月12日)  

    [注:列宁在信的上角批示秘书:“打完字交我签字”。——俄文版编者注] 
 
  致布留哈诺夫
  波波夫
  阿瓦涅索夫
  弗拉基米尔斯基同志  
  
  关于工人各种供应标准的数量问题是否可以这样规定:  
  
  (1)依次规定各类标准的最低量,例如:  
  
  一类标准,即普通标准,最低量是多少
  二类标准,稍高一些,是多少
  三类标准
  …………    
  
  等等,一直到十类,即最高标准,如果所有各种标准的数目能以十为限的话。  
  
  (2)每月算出每一类标准有多少消费者(工人或职员,加上家属)。  
  
  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就可以确切地知道有多少类标准,这是第一点。  
  
  第二,我们就便于把有些人的供应标准由这一类改为另一类。  
  
  第三,能随时了解实际供应了多少粮食及供应了多少工人。  
  
  列宁
  11月12日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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