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致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  3月13日

193.致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  3月13日

  我建议:原则上赞同,并责成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继续谈判[178],但是(1)未经政治局同意不要作最后决定(政治局应保留拒绝的自由);(2)尽量争取同另一个(意大利的)贷款者订立条件较好的这类债约。

  列宁

  3月13日

  【注释】

  [178]指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进行的向瑞典借款1亿瑞典克朗、40年内偿还的借款谈判。瑞典方面对借款提出的条件是头两年收年利7%,其后直到还清借款为止收年利6%。向瑞典借款的谈判后来在1921年秋也进行过。但谈判最后没有取得结果。——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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