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卡普斯京的书上作的批注[22]

在C.卡普斯京的书上作的批注[22]

  《何谓土地村社。从<土地村社研究材料汇编>得出的结论》1882年圣彼得堡版
  (1896年1月2日〔14日〕和1899年1月30日〔2月11日〕之间)
  [3—4]  最后,我国的民族学用这些调查得来的大量材料充实了自己的内容,可以说是,突然壮大到已经能够在研究人民生活的大量复杂现象方面进行完整的工作。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下两项:根据俄罗斯帝国地理学会制定的大纲对人民的法律习惯进行调查,以及对土地村社的制度和类别进行调查。
  {的确,《汇编》[23]对民族学的兴趣大大超过对经济方面的兴趣。}
  [5]  整理这些有关俄国人民生活的资料遇到了很多困难。最大的困难就是,第一,我国人民的生活方式极其特殊,这种生活方式按其原则来说与我们的城市生活方式完全不同,而我们的法律观点和习惯与人民的观点和习惯也不一样;第二,关于同样一些人民生活现象却存在着大量矛盾的、各不相同的记述。
  [7]  ……所谓村社——就是农村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一切!这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世界;这是由此产生的一切道德和法律概念的世界;是整个宗教世界观,最后,这是直接间接地从经济活动、经营活动中,从对村外存在和活动的一切的关系中得出的一切。
  [8]  ……我们这里谁也不认为自己有义务,例如,养活挨饿的人,让无家可归的人有栖身之地。的确,我们有时也这样做,但把这说是行善;任何人和任何东西都不能强迫我们这样做……
  {而农民村社的情况不同吗?事实何在?丰富的思想}
  [12]  ……在正常的村社里,即在没有被诸多不利条件破坏瓦解的村社里,整个重分制度不过是为耕种土地而对土地进行分配的一种方法。这种分配主要有一个目的:按照每个人的个人素质、财力和现有家庭情况,给予他种得过来的那么多土地。
  这就是“结论”:“重分是为耕种土地而对土地进行的分配”!难道这不是最无聊的同义反复吗?难道除卡普斯京先生外谁还不知道重分就是分配,土地是为了耕种吗?
  简直是胡诌:第一,在《汇编》所描述的10个村社中[把穆拉耶夫尼亚乡算作一个村社,并把利奇科夫的评注抛开不谈],有5个村社从第十次登记[24]以来,土地就没有重分过,就是说,土地的数量是由登记丁口人数决定的。在3个村社里是按劳动力进行分配,在2个村社里是按协议:在牢记“谁拿土地,谁纳税”的前提下查清“分地人口”(《汇编》第242页)。第二,分配土地的“主要目的”是交纳赋税。证据:收回土地是由于欠交税款(多半如此);各项赋税总额与土地份额成正比;即使遇到不幸、经济衰落等等,仍按“谁拿土地,谁纳税”的规矩办,大部分赋税并不蠲免(只有2个村社缓期1年,1个村社暂免)。
  [11]  在重新分配地块时,如果交出份地,秋播黑麦收割下来归为耕种它而付出劳动的交出份地者;已经翻耕的田地重新分配时转手给新主,后者应付给前者翻耕费……
  只有在欠锐者没有能力在土地上劳动时,才收回其土地。
  {按照第10卷[25],甚至在“城市”也是如此。见对第12页的评注这里并没有}
  
    
  凡是做了有益于村社的事,凡是以某种方式为村社效力者,村社都要减轻他的其他的村社劳务作为酬劳,例如:免于出大车。
  凡由全村社完成的村社劳务,则严格计算出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量。
  {任何“特殊的原则”}
  在向每户派工割草时,他们通常是在一起干活的。
  [15]  ……个人劳动原则作为起支配作用的原则也表现在如下事实上:常年挣外水而不在的社员每年要向村团交纳一定款额,以补偿村社失去他这个劳力的损失。
  {这并非个人劳动原则。而是农奴劳动原则}
  [17]  ……村社社员做的好事比城市公社的每个社员都要多得多……  每个村社社员正是这样劳动的:他们为生病的户主或可怜的寡妇耕地或收割庄稼,给农舍被烧毁的社员运送盖房用木料,为划给老弱病孤的贫苦户的土地付钱,为免费拨给他们修理农舍用的木材、编篱笆和取暖用的材料付钱,用自己的钱埋葬死者,替破产者交纳各种赋税,给马匹死亡或被盗户提供马匹耕地,给遇火灾者送粮、送粗麻布等物,收养孤儿,此外每个村社社员还做许多其他事情……
  {在《汇编》的大多数村社里都没有这种情况}
  载于194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
  第33卷(非全文)
  【注释】
  [22]  C.卡普斯京的小册子《何谓土地村社》,在把村社理想化、对证明村社解体的经济现实中的事实避而不谈或加以曲解的民粹派著作中,堪称典型。列宁仔细研究了这本小册子,并作了许多批注。——41。
  [23]  指《土地村社研究材料汇编》1880年圣彼得堡版。C.卡普斯京的小册子是根据这本《汇编》写成的。列宁在小册子上作的批语指出,这位民粹派作者的结论与《汇编》的事实内容并不符合。《汇编》收载的文章详细记述了9个村社和穆拉耶夫尼亚乡,列宁在批语中把这个乡算作1个村社。此外,《汇编》还有一篇文章对1个村社作了简短记述(文章的作者是Л.利奇科夫)。由于资料贫乏,列宁对它未加注意。在《汇编》的各种材料中,彼·彼·谢苗诺夫对农民家庭收支的调查比较出色,列宁认为这一调查有益的地方就在于它论述了各类农民(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24页)。
  马克思研究过大量有关俄国土地关系的俄文出版物,其中也包括《土地村社研究材料汇编》一书。马克思自己曾说过,他决心“认真学习一下俄文,因为在探讨土地问题时,就不可避免地要从原文材料中去研究俄国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672—673页)。马克思在《汇编》上作的许多标记,证明他力求了解俄国村社经济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在个别场合,他还试图对俄国某些独有的现象作出评定。例如,在《汇编》第31页评述由一个家族发展起来的村社中的财产关系的地方,马克思写了批语:“家族——村社”。
  俄国农民改革中赎地的金额引起了马克思的注意。他对鲍威尔关于布拉兹诺夫乡的文章中的资料打了几个问号和叹号。在这个乡里,一俄亩不带树林的土地,赎金达25卢布,而在自由买卖中一俄亩带树林的土地才值9卢布。马克思仔细研究关于割地和关于农民交付地主的租金等问题,研究村社土地重分的制度、连环保以及村社为“开导”欠交税款者而采用的体罚等。马克思作的《土地村社研究材料汇编》一书摘录和提要,载于联共(布)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研究院编的《马克思恩格斯文库》1952年版第12卷第121—139页。——41。
  [24]  登记是指农奴制俄国对应交纳人头税和应服税民兵役义务的男性居民即所谓“登记丁口”所进行的特别人口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农民和小市民,不分年龄大小和有无劳动能力。俄国从1719年起开始进行登记;过若干年进行一次;1857年进行了最后一次即第十次登记。在许多地区,村社内部根据“登记丁口”的数目进行土地重分。——42。
  [25]  指《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第10卷,这一卷收编了调整财产关系的各项法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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