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关于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提纲草案》上作的批注[220]

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关于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提纲草案》上作的批注[220]

  (1921年7月16日)
  列宁的一[份]
  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
  1921年7月儿日决定
  一
  1.我国国民经济于5月份陷入了严重的危机,这首先是由粮食的严重情况造成的。与此同时,我们遇到了许多苏维埃共和国如果不予消除就既不能解决发展生产力问题、也不能同饥荒作斗争的现象;这些现象意味着我们的经济政策落后于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和党的春季代表会议上所宣布的新的经济方针。我国经济显露出来的恶化情况(顿巴斯矿井、冶金工业等等的生产率下降),要求坚决地加速向这一新经济政策过渡。否则,几个月之后,我们将被迫在急剧恶化的条件下这样做。
  2.现行经济政策的一个根本缺点,就是缺少经营主体以及由此产生的缺乏对工业的合理管理。这首先表现在供应方面。粮食供应导致:(1)实行配给制和施行粮食人民委员部的标准,(2)从工厂和企业盗窃,(3)通过合作社发给实物奖励,(4)企业本身或工人变卖实物储备。工作服由工会分配;设备和材料由各总管理局供应。各企业不是根据生产率,而是根据需要得到粮食和工作服的供应。也就是说,供应与生产率所建立的联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不管生产增加还是减少,供应大致照旧。)这种制度是我国革命的军事时期的产物,当时共和国是一个“军营”。在一个被包围的要塞里,还无从着手恢复生产以前,力求对所有的人尽可能比较平均地给予供应,养活他们并维持他们的生活,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现在任务不同了,务必竭尽全力恢复生产,力求发展生产力。
  3.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我们的经营管理一片混乱。由于生产效益微乎其微,我们任意白白地浪费了大量粮食和其它资源。如果我们不迅速而坚决地改变方针以适应新的条件,那就必然使我们在经济战线上遭到失败。
  4.必须立即根据下列原则改变方针。第一,在国民经济领域里,国家不给任何人无偿地提供任何东西,必须把这一点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第二,对工人的各种供应都应包括在他们的工资之内,供应以外的那一部分工资应当大大提高并接近工人的中等生活费标准。第三,工人所得的全部供应,不按工人人数分配,而按生产出来的产品单位分配,因工作性质本身不可能实行这种办法的那些工业生产部门和国民经济生产部门除外。
  第四,对工人的供应工作由所有供应机关通过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行政部门实施。这些部门只有向上级机关提出保证才能得到必要的东西,如果不履行保证则要受法律制裁。必须把经济核算制作为全部经济政策的基础。
  上述各点由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根据必要的组织筹备工作的执行情况,从最大的和濒于困境的企业开始贯彻。
  5.鉴于国家资源即使按荒年标准也明显地不可能向工业提供各种供应品,准许国营工业联合组织销售比现在更多的一部分自己的产品,在国内通过中央消费合作总社销售,在国外通过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销售。
  6.应当着手解决难以处理的关于国家机关卸掉小企业小工厂这些包袱的问题。
  应当坚决有力地贯彻出租企业的法令。
  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杜绝躲躲闪闪和吞吞吐吐的态度。
  否则,我国的工业必将不能利用摆在它面前的一切条件。
  7.在发展与组织小工业和手工业方面,应当明确地、坚定地走小生产者合作化的道路;凡是在经营上和技术上适宜的地方,都要把按合作制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同大工业企业联合起来。只有这样的政策才能提高小经济的生产率,促进分散的小生产在志愿联合的基础上向大生产过渡。因此,必须使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根据这个政策千方百计地鼓励手工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小工业的自愿联合。
  二
  8.在目前改变经济政策的时候,国家计划委员会担负的特别重大的任务是,迅速制定总的经济计划,并使工业的利益同农业、运输业、粮食业等等协调起来。为此,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任务最主要的应该是在最短时期内根据生产尽量密集、有经营能力和集中的原则正确挑选出一批主要的、有生命力的企业和部门,并要为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和经济部门指出明确的主攻方向。与此同时,既应考虑到地区的专门需要,也应考虑到实行办联合企业的原则的好处。
  9.正在极其缓慢地发展着的商品交换业务,现在已经提供了某些可以判断商品交换在不久的将来会给我们带来什么的材料。地方流转范围的限制以及一些工业中心或某些工厂的商业活动,用单一的商品(纱线、或布匹、或五金)充斥其业务活动区域的市场,正在彻底破坏市场和商品交换的各种可能性。在自由交换时采用的等价物(按战前价格100对100或者按城乡商品的自由市场价格)将促使向买卖过渡。在所有的商品交换业务中,第一,我们不应受地方流转范围的限制;第二,在进行实物商品交换的同时,只要有利,我们就应当最坚决地改用货币形式的交换。
  10.为了进一步稳定我国的卢布,必须采取一系列回笼货币的措施。应当征收公用事业税和其他各种税,并向国营服务行业收费等等。应当开办借贷储蓄银行并广泛利用信贷合作社。
  11.为了促进同国外的贸易关系,应当把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建设得使各有关部门有权同国外独立地进行联系、签订和履行合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应当逐渐地从一个垄断机构变为一个调整和监督国家各部门、各机关以及私营企业同国外进行交易的机构。
  三
  12.反官僚主义和反拖拉作风的斗争,只有当全俄党代表会议的决议贯彻得比现在更加有力的时候,才能十分顺利地开展起来。
  必须更坚决、更迅速地摆脱多头领导的制约、部门之间的箝制、一切琐碎事务都要进行协商的约束以及事先监督的束缚,必须建立严格的业务上的个人负责制[注:打字稿上错打为“鲜明性”,列宁改为“负责制”。——俄文版编者注]。所有这一切都同春季所采取的方针处于尖锐的矛盾中。
  在决定上写的意见
  ///铁路运价///
  集体[供应]的关系
  支持(或者发展)资本主义
  托洛茨基:(反对俄罗斯国家电气化委员会)
  “他心目中没有任何国家计划委员会”
  托洛茨基:(“从电气化思想中解脱出来”)……
  [Ⅰ.托洛茨基Ⅱ.金矿(布哈[林])Ⅲ.]
  托洛茨基:
  “克尔[日扎诺夫斯基]的计划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计划毫无共同之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应是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
  托洛茨基:
  ……“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不协调”……
  {修改细节}
  {+克拉辛+粮食人民委员部}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
  第107—111页
  注释:
  [220]俄共(布)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对实行新经济政策作了初步总结,向党的机关和各经济部门提出了按新的原则大力改革全部工作的任务。1921年7月6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通过了一个决定(即《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提纲》),其中规定了改革经济领导工作的措施。7月10日,列宁审订了这一决定,把它分送给格·马·克尔日扎诺夫斯基、尼·巴·布留哈诺夫、安·马·列扎瓦等进行讨论。7月11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批准了列宁修改过的这个提纲草案。7月12日和16日,人民委员会和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分别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提纲进行了审查。这里收载的是7月16日中央政治局开会时列宁在这份文件上作的记号和在文件页边上写的批注。从批注中可以看出,当时主要是和列·达·托洛茨基进行争论。托洛茨基企图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相互关系问题取代工业领域里的政策问题,并且对俄罗斯国家电气化问题持有不同看法。
  这个文件以后经过多方面的讨论和修订,于8月9日由俄共(布)中央全会通过。同一天,人民委员会将它作为《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指令》予以批准。——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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