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收购马铃薯的决定草案(1919年11月18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收购马铃薯的决定草案(1919年11月18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收购马铃薯的决定草案[116](1919年11月18日)

  以粮食人民委员部的草案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草案的第4条作为基础。[117]

  建立一个委员会来详细制定整个草案,既要十分准确地划定一些地区(在粮食人民委员部的条文中),又要十分准确地拟订若干具体措施,如加强一些收购点的征粮军,吸收工人参加工作,必须而且可能提供一定数量的酒精和淀粉等等。

  由委员会用准确的文字说明粮食人民委员部对完成各项紧急措施和以革命办法贯彻这些措施所应负的责任,以便在人民委员会今后的政策中考虑到这一责任。

  委员会成员为舍印曼(+2名粮食人民委员部的代表)

  李可夫

  施米特

  加米涅夫

  阿瓦涅索夫(或全俄肃反委员会代表)

  马尔柯夫

  给委员会两天时间,星期五召开人民委员会会议。[118]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20页

  【注释】

  [116]1919年11月15日,人民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改进马铃薯收购工作的措施问题,当即成立了由亚·李·舍印曼、弗·巴·米柳亭等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在三天内拟出改进收购马铃薯并运抵莫斯科的紧急措施。这里收载的决议草案是人民委员会于1919年11月18日会议讨论舍印曼关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时通过的。——312。


  [117]人民委员会在讨论粮食人民委员部草案的同时,还讨论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关于同一问题的草案。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草案第4条说:“准许淀粉糖浆工厂与农民签订马铃薯供应合同,每加工一普特马铃薯,可付给农民一俄磅淀粉糖浆类产品。”——312。


  [118]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收购马铃薯的法令草案,由人民委员会在星期六,即1919年11月22日的会议上作了一些修改,并予以批准。——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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