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最近的事件1906年8月21日〔9月3日〕

谈最近的事件1906年8月21日〔9月3日〕

谈最近的事件(1906年8月21日〔9月3日〕)

华沙和波兰其他城市的“流血日”[185],谋刺斯托雷平事件,刺杀米恩事件[186],——这一切引起了对“游击行动”(我们用了这个在党内已经通用并被统一代表大会的决议所确认了的用语)问题的普遍关注。

编辑部打算在最近发表一篇或几篇文章,来详细地尽量全面地分析一下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4卷第1—12页。——编者注]。 为了使我们的读者不致对我们的看法毫无所知,我们暂时只作以下一些简短的说明,这些看法,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地加以发挥,并更准确地加以论述。

第一个意见。极端手段一点没有好处,任何一个社会党人丝毫不应当怀疑在组织游击行动时必须考虑广大群众的情绪。因此,我们认为非常需要考虑熟悉华沙工作 条件和那里群众情绪的崩得(似乎同波兰社会民主党人也是一致的)的看法,这个看法就是,波兰社会党“做得太过分了”。波兰社会党是否做得太过分,这是一个 事实问题,我们没有资格来解答这个问题。做得太过分,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应该的,但是,根据个别一些“做得太过分的”事件就下结论说某种斗争形式不好,那也 是不对的。

总的说来,我们认为杜马解散以后,俄国的游击斗争加强起来是好事。我们觉得,同政府的暴虐者进行歼灭性的和无情的游击斗争是及时的、适当的。

第二个意见。我们党的中央委员会在第4封“信”(给各党组织的信)的附注中声明:“不言而喻,所谓的‘游击’战斗行动仍旧是党所反对的。”这样说是完全错误的,是非常错误的。

这是不正确的。我们服从代表大会的决议,但是无论如何不服从违反代表大会决议的中央委员会的决定。谁愿意认真地读一读以《关于游击活动》为标题的统一代表大会的决议,他就很容易看到,我们党反对某一种游击活动,但承认另一种游击活动,并且建议采取第三种游击活动。

党完全反对剥夺私有财产。党不反对剥夺官家财产,但是对此规定了特别严格的条件(“在当地已成立革命政权机关的情况下”等等)。

其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承认不剥夺财产的游击活动,即承认“恐怖手段”,承认以杀死敌人为目的的游击活动。这一点在决议结论部分一开头已经说得很清楚,很明确:

“代表大会决定:(1)除了〈黑体都是我们用的〉为未来的起义准备革命力量(主要是组织工人群众)以外,代表大会认为针对政府的恐怖手段和黑帮分子的暴行进行积极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必须……”(下面是禁止盗窃,禁止夺取私有财产等等)

我们摘录的代表大会的决议是非常明确的。“除了”在群众中进行工作以外,还承认要同暴虐者进行“积极斗争”,也就是说,无疑要通过“游击活动”来杀死他们。

决议对这第二种游击活动(杀死暴虐者)只作了如下的限制:“避免侵犯和平公民的私有财产,但下列情况例外〈请注意!〉,即这种侵犯是在同政府作斗争时无意中造成的,或者是出于紧急斗争的需要(例如修筑街垒)。”

因此,当紧急斗争要求这样做时,也容许侵犯私有财产,例如夺取马车等等来修筑街垒。代表大会指出,当不存在紧急斗争时,那就要避免侵犯“和平”公民的人 身安全,但是代表大会又立即指出一种例外,即如果侵犯人身安全是在同政府作斗争时“无意中”造成的,代表大会不归罪于游击活动的参加者。

最后,代表大会明确建议党采取另一种游击活动,它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地作出如下决定:“利用一切可能出现的机会夺取属于政府的武器和弹药。”

例如:巡警握有属于政府的武器。这就“可能出现机会……”

第三个意见。我们建议我们党所有的大量的战斗小组不再无所作为,要采取一系列的游击活动,要严格遵照代表大会的决定,即不对财产进行任何剥夺,尽量少 “侵犯”和平公民的“人身安全”,而尽量多侵犯密探、积极活动的黑帮分子以及警察、军队、海军的长官等等的人身安全,“利用一切可能出现的机会夺取属于政 府的武器和弹药”。

载于1906年8月21日《无产者报》第1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13卷第365—367页

【注释】

[185]指1906年8月2日(15日)在波兰华沙、罗兹、拉多姆、普沃茨克和其他城市发生的袭击警察局的事件。这些事件是波兰社会党在举行起义的必 要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况下策划的。波兰王国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坚决反对波兰社会党的这种策略。关于这一天波兰发生的事件的报导载于1906年9月8日《无产 者报》第3号。这一号报纸还刊登了列宁写的编辑部短评《关于波兰社会党的游击行动》(见本卷第388页)。——361。

[186]谋刺大臣会议主席彼·阿·斯托雷平一事是最高纲领派社会革命党人于1906年8月12日(25日)干的。他们用炸弹炸毁了斯托雷平的别墅,炸死炸伤数人,但斯托雷平本人未被炸着。

领导镇压莫斯科十二月武装起义的格·亚·米恩将军于1906年8月13日(26日)被社会革命党人季·瓦·科诺普良尼科娃刺死。——361。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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