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房价的经验及启示(2)

德国房价的经验及启示(2)

2.长期稳定的房贷政策

德国实行“先存后贷”合同储蓄模式和房贷固定利率机制,为稳定购房者预期和房价水平提供制度保障。德国对住房储蓄业务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购房者不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变动的影响,也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的影响。第一,德国居民要得到住房储蓄银行的购房贷款,必须在该银行存足相应款项,一般是存款额达到储蓄合同金额的50%以后,住房储蓄银行才把合同金额付给储户。第二,存贷利率固定不变。存贷款利率分别是3%和5%,抵押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1年半。这种长期固定的房贷利率,对房贷市场起到了重要的稳定器作用。

3.实行多元化的住房供应体系

德国住房供应体系的多元化特征明显。政府每年按照人口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对高、中、低各档房屋的结构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各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人口结构明确规定所有住房中保障房的比例,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需求。另外,德国政府鼓励合作建房。政府通过贷款、土地、税收、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居民通过合作社方式共同建房,目前合作建房数量已占到每年新建住宅总量的30%以上。

另外,德国租赁市场非常发达,对分流购房需求有很大作用。与欧洲各国相比,德国的自有住房率很低。2007年,德国自有住房率是41.6%,租房率是58%,其中42%是社会出租房,16%是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柏林、汉堡等大城市的租房率都达到了80%。

4.布局合理的城市发展模式

德国城市数量多且分布均匀,柏林和汉堡的人口分别只有340万和180万。2004年,德国有82个10万人口以上的行政区,70%的人口分布在2000—10000人的小型城镇里。合理的城市布局,使大多数德国居民分散在众多中小城市里,不会出现大城市甚至超大型城市的集聚效应,有利于大城市房价涨幅长期保持在合理区间。

三、德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第一,必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住房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以居住为导向的住房制度设计,建立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长效机制是德国的主要经验,对我国有很大的启示。在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础上,应抓紧起草《住宅法》、《住房租赁法》和《住房保障房法》等各项专门法律,构建完整的住房法律体系。借鉴德国经验,法律首先要明确住房的居住属性,强化对市场投机性需求和开发商“囤地”、“囤房”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行为的法律约束和处置。其次,要构建租户和购房者利益维护机制。对房东和开发商短期内过快提高租金和房价的行为,法律要明确严厉的处罚措施,以法律形式遏制漫天涨价行为。同时,要建立独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制,对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住房必须定期制定详细的基准价格作为执法依据。

第二,需要实行长期稳定的住房信贷金融政策。从国际经验看,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变动对购房者支付能力影响很大。购房需求容易受到房贷政策影响而出现集中爆发现象,短期内易推动房价过快上涨。建议我国可研究和探索居民购房时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固定或两者反向变动的房贷政策,以稳定购房者预期,避免购房需求短期内提前释放。为减少通胀水平对贷款利率的影响,中长期可考虑成立专门的住房储蓄银行,通过与通胀水平挂钩,使真实贷款利率长期不变。

第三,加大住房尤其是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国住房市场总体上仍处在供不应求阶段,城市化推进空间还很大,因此这一阶段必须加大住房供给量。德国在城市化率较快提高的阶段(1960年—1980年),也有过大规模新建住房的经历。例如,1973年德国的住房竣工量曾达到71.42万套的峰值。另外,德国在上世纪90年代住房短缺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的情况下,截至2005年共建造近1000万套公共福利房,在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相当一部分公共福利房是为大量迁居西德的东德居民建造的)。借鉴德国经验,“十二五”期间我国应努力完成3600万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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