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磊:德国如何扶植中小企业发展

贾磊:德国如何扶植中小企业发展

德国经济真正的支柱不在于像西门子、宝马、奔驰和克虏伯这样的大公司,而是在于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500人以下)数量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就业人数占到全国总数的70%,其产值占全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48.8%,投资占到国民经济总投资额的46%,出口则占德国全部出口的40%。

在德国,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额在100万至5000万欧元之间或雇员数在10至499人之间的中型企业以及年销售额低于100万欧元或雇员数不超过9人的小型企业。为扶持中小企业,德国政府长期以来甚至采取了“限大促小”的政策,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限制大企业的竞争优势。德国反垄断法规的直接实施者联邦卡特尔局,自1958年成立以来主要工作即监督大企业是否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限制中小企业。

为了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法律上的保障外,德国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也非常大。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占70%。德国政府从两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实行贴息政策,鼓励德国两大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它们分别直属于联邦经济部和财政部,其自有资金来自欧洲复兴信贷计划援助资金、政府财政拨款以及由政府担保通过资金市场获得。二是拨放专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寻求贸易机会。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德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在市场开发上的支持力度,并重点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各种展览会,拓展国外市场。政府每年拨专款资助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其中99%的经费用在了中小企业上。为弥补中小企业参展经验不足的问题,德国政府经济部选择一些较好的专业展览公司,专门帮助中小企业布展参展,由德国经济出口管理处具体负责检查落实。另外,德国政府还支持中小企业在国外设立办事处,并对其在国外人员的房租、工资等进行补贴。此外,德国政府还专门制定了面向中小企业的减税计划,以保证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自由发展资金。

2003年1月,联邦经济与劳动部颁布了德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该计划的目标是给中小企业带来新的活力,从而促进就业,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该计划是当前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其重点是为创办新企业以及企业的生存减轻负担。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销售额不超过17500欧元的企业免于征收营业税,必须做账的最低营业额也从26万欧元提高到35万欧元,最低利润从25000欧元提高到30000欧元,这就为小型企业减少了昂贵的财务费用。

二是德国提前实施的税改大大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负担,因为80%多的中小企业都是人合公司,可以直接从所得税的降低中获利。2003年底和2004年初德国颁布了两项法律,对于工业规定(HWO)进行了根本的改革,重点是促进手工业行业的就业和培训,方便新企业的成立和企业收购,以消除工业中存在的结构危机。

三是减免向某些行业协会缴纳的费用:年利润少于25000欧元的企业自2004年起前两年免收工商会会费和相关分摊费用,第三年和第四年免收与利润有关的分摊费用,手工业企业在登记的当年免收手工业商会会费和相关分摊费用,第二年和第三年免掉会费和分摊费用的一半,第四年仅需缴纳基本会费。

随着欧债危机的加深,德国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内需严重不足,中小企业的破产率有所升高,生存时间不足两年的企业大大增加。大量中小企业的破产清算给银行带来了不少的损失。这加强了谨慎的德国银行的“惜贷”倾向。此外,德国准备实行国际清算银行对银行贷款资质审查更严格的标准(即Bas-elII),也使银行对于中小企业信贷的财务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大约有1/3的德国中小企业存在着贷不到款的问题。因而,德国政府开始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自有资本的缺乏是中小企业的主要发展瓶颈,对于创业者和新企业尤其如此。根据一项调查,德国中小企业中只有18%的自有资本达到30%的稳定标准,有1/3的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不足10%。

所以,德国中小企业银行通过欧洲复兴计划的自有资本援助项目和创业援助项目帮助自主创业者和新建企业(创业后三年)获得类似于自有资本的资金。所谓“类似于自有资本的资金”是一种介于长期信贷和自有资本之间的融资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不需要抵押;不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如企业破产,放贷人的权益在其他债权人之后。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是它可以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作为自有资本来看待,这样,企业的资质和融资结构就有很大的改善。

伴随着德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德国的城市化战略也选择了中小化发展方向。德国人口在百万以上城市只有三个,使得德国各地区的发展较为均衡,不同地区的贫富差距有限。这些都成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所追求的“社会利益均衡”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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