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与物权法草案有关的问题。

回答与物权法草案有关的问题。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女士,她负责回答与物权法草案有关的问题。

[新加坡海峡时报]:有两个关于物权法草案的问题:第一,有人提出,物权法草案违背了宪法的精神,我想问一下第7次的讨论是否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第二个问题,人大是否会把第7次审议的物权草案公布?谢谢。

[姚红]: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去年7月以来,把草案全文征求意见,我们收到了1万多条意见,以后又陆陆续续有一些意见过来,同时我们也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大等的意见,全国人大也派出了调查组到全国各地听取意见,对于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都是非常重视的,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提出不同的意见是非常正常的,对于正确的意见,我们在草案的修改过程中能够吸收的,我们都吸收了。对于有些不那么正确的意见,我们也认为可以促使我们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我们对物权法立法重要性的认识也会更明确。 7审以后,草案是不是要公布?明年全国人大还要审议这部法律,近期会把草案发到全国人大代表的手中,请他们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同时也会听取其它各方面的意见。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准备派同志到地方去再次听取意见。

[深圳卫视记者 ]:我想问一下姚女士物权法的问题,物权法经过四年7次修改之后,您大致向我们介绍一下修改了多少方面的内容和多少条款?为什么进行这些修改?另外,刚才新加坡的记者提到还有专家学者认为物权法到现在有可能还存在一些违宪的地方,请您回答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姚红]: 我先回答一下第一个问题,经过了7次审议,改了多少内容?今天的记者招待会只有一个小时,如果我每个内容都介绍,恐怕一个下午都不够,我就主要的修改内容向你作一个介绍。征收问题是目前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征收的问题,立法工作部门进行了反反复复的研究,召开了许多次座谈会。现在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并对补偿的内容和原则作了规定。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要依照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现在的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来执行。 第二,就是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现在老百姓都买房了,比较关心买房以后,车库、车位到底归谁所有?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的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现在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我们规定是共有。 另外,农民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有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

[姚红]: 还有一个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大家很关心,农民也关心,农民现在融资难,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转让和抵押。经反复研究认为,目前我国是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特别是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在法律的规定上,我们要坚持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的政策,我们也要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是不是违宪。吴邦国委员长曾经说过物权法要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全面准确体现坚持现阶段党的农村的政策。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就要求市场的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说市场主体不平等,那么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姚红]: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时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一方面,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这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保护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事实上物权法突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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