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宜宜:国外如何有效处理公民投诉?

卢宜宜:国外如何有效处理公民投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要想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得到有效执行,设立或指定专职机构来监督和指导法律的实施是非常必要的。专职机构的职权最好包括处理投诉,这样,当公民与政府行政部门就某些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政府提供信息是否应收费等问题产生纠纷时,该机构就可以对具体案例进行审查,提出自己的意见。该机构应有较高的独立性,以确保它在受理纠纷时做到不偏不倚,既不会偏袒政府行政部门,也不会支持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要求。

在很多国家,这种专职机构都由政府或议会专门任命的信息专员来领导,该机构也相应地被称为信息专员办公室。在不同国家,信息专员的权限有大有小。在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瑞典,信息专员只有向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力而不具备强制执行权力。这种情况下,收到公民对行政部门的投诉后,即使经过审查,认为行政部门拒绝公开信息的决定不合法,信息专员办公室也无法责令行政部门公开信息,只能说服、建议行政部门改变不合法的决定。如果行政部门不理会信息专员的建议,投诉者只能再通过其他途径来迫使行政部门就范,比如将它们告上法庭。

 在另一些国家,如墨西哥和印度,信息专员被授予了强制执行的权力。收到公民投诉后,如果信息专员办公室判定行政部门对公民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合法,它就有权推翻或修正行政部门之前的决定,行政部门须执行信息专员的决定。当然,如果行政部门认为信息专员的决定不合理,也可以向仲裁机构上诉。     

我们不妨以澳大利亚为例,看看政府信息专员如何具体履行职责,特别是如何处理针对行政部门的上诉。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即中央政府)信息专员只受理针对中央政府部门的上诉。如果公民与地方政府部门就信息公开产生纠纷,则由地方的相应机构处理。     

澳大利亚的联邦信息专员享有针对行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力。如果公民或组织向某一中央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遭到拒绝,就可以请求信息专员对该部门的决定进行审查。公民可以到信息专员办公室的网站上填写一张简单的审查申请表,也可以不填表而直接写信或发电子邮件请求信息专员对行政部门的决定进行审查。     

信息专员对每一个申请的审查决定都会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举一个近期的例子:2011年12月23日,信息专员公布了对《澳大利亚人报》记者帕奈尔所提出上诉的审查决定。决定先描述了上诉的背景:2010年11月4日,帕奈尔向澳大利亚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吉拉德总理在其所属的澳大利亚工党举办年会期间参与工商界人士专题活动时的具体会见安排,包括谁提出过会见总理的请求,总理最后又会见了谁。2011年11月19日,总理办公室书面拒绝了帕奈尔的申请。     

信息专员的决定随后介绍了事件所涉双方的主张:总理办公室提出,吉拉德与何人会见的记录不属于总理的官方文件,仅是私人文件,因为吉拉德参与的具体活动是工党作为一个政党独立举办的活动,不涉及政府部门,因此文件无需公布。帕奈尔则主张,他要求公布的信息属于总理的官方文件,因为,即便吉拉德参加的仅是自己所属政党组织的活动而非政府的活动,她也是带着总理的身份去的。此外,工党组织的活动与政府的活动是有关联的,因为前去参加这些活动并与吉拉德见面交谈的人很可能是借机就政府政策或工程向总理表达意见。最后,在地方政府一级的西澳大利亚和昆士兰两州,类似的文件已被公开。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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