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宜宜:国外如何有效处理公民投诉?(2)

卢宜宜:国外如何有效处理公民投诉?(2)

介绍完事件的背景与争议双方的观点后,信息专员在审查决定中阐述了自己的判断与分析:按照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官员办公室中的文件既有官方文件,也可能有私人文件。只有与官员履行官方职责相关的,且官员以其官方身份持有的文件才是官方文件,属于法律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当然,同一文件可能既包含官方内容也包含私人内容,因此,要判定某一文件是否属于官方文件,往往需要直接审阅该文件。在审查此上诉的过程中,信息专员向总理办公室索要了相关文件。总理办公室提供了吉拉德在参与工党组织的工商界人士专题活动期间的日程表,包括所有会见的时间、会见对象的姓名及所属机构。审阅过这些日程表后,信息专员判定其内容不涉及任何政府机构的活动,因而不属于官方文件。     

信息专员还向总理办公室索要了工党组织的这一活动的宣传材料,以便判断这一活动与政府部门是否存在可能的关联。总理办公室答复说,由于活动仅是工党自己组织的,任何政府部门都没有参与其中,所以办公室没有这样的材料。此外,吉拉德总理在活动期间与谁会见的事务都是由工党安排的。     

根据这些情况,信息专员判定帕奈尔要求的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以专员认可总理办公室对帕奈尔申请的拒绝。对帕奈尔支持其要求的论据,信息专员在其决定中也一一做出了答复:关于吉拉德总理在工党活动中与会面者的交谈内容可能涉及政府事务,由于没有证据,所以只是臆测,毕竟交谈内容也可能仅限于工党事务。帕奈尔的申请引出了一个问题:政治领袖的活动是否应更透明?即使领袖不以官方身份,而仅以政党成员身份参加的活动也应向公众更开放。这一问题当然可以探讨,但不属于当前这一具体上诉的考虑范围。     

帕奈尔还提出在西澳大利亚和昆士兰两州有过公开类似文件的先例。对此,信息专员引述了新南威尔士州对于类似申请的裁决:其他州的做法不足以作为本州决定的依据,因为信息自由法并不阻止政府主动公开超出其法律义务的更多的信息。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澳大利亚,当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拒时,信息专员会认真审查公民的上诉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即使专员决定不支持公民的要求,也会有理有据地对自己的决定做出详细解释,充分考虑公民的主张。专员还会公开书面决定,为后来的政府信息申请者和处理申请的政府部门提供参考。这样的机制是信息公开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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