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尴尬:食品安全问题拿谁是问?

转型期尴尬:食品安全问题拿谁是问?

核心提示:相较于治理酒驾而言,我国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规的惩处上,则显得有些过于宽松,除经济处罚外,似乎极少有企业法人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低廉的违规成本,同可观的违规利益形成鲜明对比,促使经营者选择置法律于不顾,屡屡以身试法。

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新月异的科技“帮凶”,这一切的根源,到底在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还是无良商家利欲熏心,置法律与不顾,抑或是其他环节出现了问题?

重典能否治乱?

“《食品安全》法颁布3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不但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现在,又扩散到药品领域,这实在是太可怕了!既然一些无良商家一味追逐利益最大化,道德已无法对其形成约束,那我提议,干脆制定一项‘反生命罪’‘反健康罪’,用刑法告诉不法经营者,生命应该如何被敬畏!”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者沈杰说。

高晓松酒驾事件,成为了中国交通安全法治理酒后驾车的一座“里程碑”。相较于治理酒驾而言,我国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规的惩处上,则显得有些过于宽松,除经济处罚外,似乎极少有企业法人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低廉的违规成本,同可观的违规利益形成鲜明对比,促使经营者选择置法律于不顾,屡屡以身试法。

沈杰在接受《新民周刊》专访时,提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应该拿出治理酒驾一样从严的态度。采访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均认为,应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的惩处力度,沈杰更提出,应该将明知故犯的商家界定为犯罪,而不仅仅是违法。

食品、药品并非无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告诉记者,早在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在药品的监管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更是从2001年12月1日起便开始施行,在《药品管理法》的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的第十一条中,明确要求: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而在该法案的第五章药品管理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中也有如下字样:“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在劣药的定义中,第四项即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结合《药品管理法》中的以上表述,此次“毒胶囊事件”所用的工业明胶明显不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条中“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一项,而至于是否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却尚无定论。

杨建顺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无论是食品管理还是药品管理,都已经拥有一套十分完备的法案,至于屡禁不止的视频、药品安全问题,绝非法律漏洞所致,实为部分经营者有法不依、铤而走险的个人行为。

沈杰进一步指出:“一些食品、药品生产厂家,明知其生产原料与生产手法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害,却出于降低成本等目的考虑,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已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而是赤裸裸的谋财害命、是犯罪,与杀人无异。只不过这个杀人的说法更隐蔽,效果更缓慢而已,更可怕的是,由于一些科学检测手段的局限,一些隐形的影响很有可能不会马上显现,而是推迟到几十年之后,甚至是在下一代人的身上表现出来。这其实比直接的杀人更让人觉得恐怖。”

基于以上原因考虑,沈杰认为,对于违法者,不仅应将其定性为刑事犯罪,更应该对涉案所有部门、人员予以严惩,将一条不法产业链上的所有参与者都绳之以法,以儆效尤。这样才能使我国当下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

监管不力?

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相比,2009年开始实行的《食品安全法》更强调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一体化动态监管。而这其中的各个环节,其实并非一个部门负责。杨建顺举例说明:“农场归农业部管理,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则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技术监督部门介入监管,加工成成品之后又有食品药品监督局把关。各部门之间的分阶段管理,实际上给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一体化监管设置了障碍。

近年来,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各地开始实行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制。在杨建顺看来,这是一个很好的监管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监管部门可以无缝衔接,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由某一部门全权负责,监管到底的统一领导、协调的机制亦是成功而可取的。

在这样“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下,食品、药品安全依旧接二连三地出现问题,对于公众对政府监管不力的指责,杨建顺解释:“要求监管部门每天24小时监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监管部门不能天天盯着企业经营者不放,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这样的客观情况,导致个别经营者钻了监管的空子,也是有可能的,并不能因此就把所有责任归咎为监管不力。”

对于杨建顺的观点,同在中国人民大学的政治系教授张鸣则持有不同的态度,在接受《新民周刊》的采访时,张鸣直言,在他看来,我国现有的监管部门都是标准的“衙门”。“衙门虽是衙门,但都有生利的冲动。最热衷的两件事,一是给商家发放各种优秀标牌,组织各种评奖,最后大家你好我好,家家都是优秀。无论哪个商家出事,到它们办公室去看,都是一屋子的奖状,半屋子的奖杯,还有满抽屉的合格以及优秀证书。二是定期检查企业的产品,查出问题,然后等企业上门公关,公关到位,原来不合格的,就变成合格了。”换而言之,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在中国之所以屡屡出错,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张鸣认为,中国在食品、药品监管的问题上面可以借鉴国外的NGO模式,通过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对企业加以监管。这种NGO组织具有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同时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以志愿精神为原动力的特点,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甚至可以通过尝试邀请国外NGO参与,借鉴人家的做法,对本国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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