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安排方案的意见》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安排方案的意见》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

中央批准全国省、市以上统战部长会议提出的《关于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安排方案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地委、省属市委、大市区委,并望结合当地情况研究执行。某些省、市对民主人士安排方案有不合此文件精神者,应加以适当修正。

关于县、市和市辖区对民主人士的安排问题,由各省、市委根据此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发出指示并负责审核各县、市及市辖区的具体执行方案。

中共中央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央统战部关于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安排方案的意见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小平同志核报中央:

三月二十一日举行的全国省、市委以上统战部长会议,主要讨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的安排方案。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人士安排的方案及有关的说明,已另报中央审查。现将会议中关于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安排方案的 意见报告如下,请予审核。

(一)中央,大区和省、市的各方面民主人士,应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政 协全国委员会和省、市协商委员会(以上都是有任期的选任职务)等五个方面,统盘考虑适当安排,并尽量减少兼职(主要人物兼一职,最多兼二职,其他尽量不兼 职),以便提拔和吸收一批新的成份,并使其中能够工作的人有较多时间从事实际工作。

(二)对于中央、大区和省、市三级政府委员会、省、市各界 人民代表会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和省、市协商委员会中已经安排上的民主人士,而在几年来多少有贡献有进步的,一般都要在上述五个方面分别予以适当安排,原有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民主人士名额过多不能在上述五个方面安排的,可在县、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安排一部分。在上述各方面都不能安排的,亦应采取 其他办法加以适当安置(至于政府任命的实际职务,当视国家需要和本人情况另行决定)。

(三)为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在 上述五个方面的安排中,都应注意吸收一批文教工作人员(包括中、小学教职员和包括旧医在内的医务卫生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应适当吸收私营工商业中有代表 性的人物(注意其中的进步分子,注意各方面如工、商各行业和大、中、小,又包括资本家、代理人、技术人员、高级职员。工重于商,但要适当照顾商)。同时还 应当注意从各方面吸收有适当代表性的妇女,条件不宜要求太高。目前若干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安排方案中,对上述这些成分的增加还注意不够,需要 有所修正。

(四)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在“保证党员加进步力量(非党工农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在比例上占显著优势并处于领导地位”的原则 下,民主人士在总名额中的比例,省可占到百分之三十,市可占到百分之三十五。在民主人士的阵容中,左派(拥护工农联盟的分子)可占到民主人士名额的四分之 一左右,其他极大部分应给子有代表性的右派(剥削阶级分子和基本上站在剥削阶级方面的分子)和中派(目前动摇于左右两派之间的分子),并有意识地使右派分 子占适当的数量,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所占比例,可依据需要较其在当地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比例适当提高。在汉族地区,僧尼、牧师、神父、 主教、阿訇等可作人民代表,不宜任各级政府委员。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个别地可以任省主席和市长的副职,但一般不宜担任政府中实际业务的领导职务。

(五)以上关于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所占比例,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杂居区,这些地区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和民族上层分子应当占有的比例,由省、市党委依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方案。

(六)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人士的安排,由省、市委报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查。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的民主人士安排,则应依照以往程序,经中 央局核定后报中央审批。必须安排的民主人士中遇有重大政治嫌疑的分子,应由省、市委本谨慎严肃的态度研究处理,其在社会上或在一个方面有显著代表性的分 子,并须将处理办法(连同重要材料)层报中央局和中央审核。

(七)在县、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中,也要注意适当地安排民 主人士。在这些地方应当注意吸收与人民有直接联系的文教人员(特别是小学教师)、医务卫生人员(包括旧医)和妇女,以及在当地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注 意吸收中、小工商业中有代表性的分子。对私营商业中的进步分子也要适当吸收,不要采取一般排斥商业资本家的原则,以利社会主义改造。县、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对于已经同我们合作的从地主阶级分化出来的民主人士仍应适当吸收。估计将来县协商机关会大部取消,对于这些县的常务委员会中的民主人士,都要采取各种 适当办法加以安排或安置。

(八)大区一级民主人士的安排,已作统盘研究,待整理出来并征求中央局意见后,专案另报。

以上意见,拟下达至地委,请予审正。

中央统战部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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