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伟:警惕民事案件刑事化现象

周大伟:警惕民事案件刑事化现象

不久前,经朋友介绍,一位据称刚刚遭遇一起“重大合同纠纷”的金融投资企业家从香港专程飞来北京,希望能和我面谈并“请教有关法律对策”。

在我的聆听耐心即将接近极限的时候,终于听懂了这位企业家真正想请教的“对策”—— 他并不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去请教什么“法律知识”,他希望得到的唯一答案是,能否在内地公安部门帮他找到关系,用刑事立案的方式将合同纠纷的另一方“抓捕归案”,罪名可以是“合同诈骗罪”。他说,这是解决这起合同纠纷的最好办法,为此他可以支付不菲代价。

我只好认真地对这位客人说:“实在抱歉!我实在帮不上忙。主要原因是,从你叙述的案情和现有的证据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不难预料,这场会谈结束时,现场气氛多少有些尴尬。这位企业家最后告诉我,其实他自己并不是一个无情无义、心狠手辣的人,只是如果他不先下手,对方就可能如此对他。如此听上去,简直像是一个现代版的“无间道”。

一场纯粹的民事纠纷由于一方的报案,演变成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例绝非个案。近年来,法律界人士所称的“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危害甚大。尤其是在经济领域,融资合同纠纷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随意插手那些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有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当事人到银行借了一百万元,但是到了还款的时候出现了资金困难,银行是不是就可以去公安局报案说对方当初是诈骗?法院是不是就可以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匆忙立案?如此说来,民事合同只要不能履行就属于诈骗了。市场经济岂不成了人人如履薄冰的险滩!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夜之间转变为刑事案件,涉及的是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也牵涉到一个家庭的命运。我曾见过一个到安徽从事建筑承包工程的江苏企业家,因为和发包方发生经济纠纷,被当地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拘捕。一月后被取保候审,从监狱走出来时,一头黑发变得花白。

我还遇到一位在沿海城市做企业高管的经济学博士,因为和民营企业老板在分配利益上闹得水火不容,结果被该企业以“敲诈勒索罪”向警方报案,民企老板一气之下动用了自己家乡的警察跨地区将“博士”缉拿归案。该博士在饱尝两年的牢狱之灾后,成为上访大军中的一员悍将。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问题。有时,由于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或由于当事人分属不同地区,可能会使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出现认识上不一致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已经越来越少。民事案件刑事化的主要动因,还是出自司法腐败的利益驱动,还有地方或部门公权力对司法的干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实际生活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明显和极端的表现:把民事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合同诈骗案件办理;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将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融资合作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或由于借贷方拖欠贷款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将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由于某类过激语言冲突,定性为“敲诈勒索”;当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追款讨债的目的,罗织偷税漏税、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吸毒嫖娼等刑事罪名,将对方企业主要负责人举报归案,然后冻结并扣押其资产;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费用;在办案中违反规定随意到外地抓人,甚至还有个别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无辜者长期关押。

有些人说,上述种种现象的不断发生,与中国历史上“重刑轻民”“刑民不分”的落后传统有关。我以为,这种说法无异于将今人的罪过强加给古人。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部在规范公安机关慎重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方面,曾三令五申,并发布了一个又一个相关的规定。今天发生的绝大部分“以刑代民”的冤假错案,真正的原因既不是立法的疏漏,也不是个别人的认知糊涂,而是明明白白的有法不依和徇私枉法问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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