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共执政初期的党费制度

揭秘中共执政初期的党费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党费,指党员向党组织缴纳用于党的事业和活动的经费。缴纳党费,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党费按时收缴、合理使用要靠党费制度作保障。中共从第一个党章提出党费的征收标准起,党费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初期,在1949—1956年间,中共党费制度调整频繁,这期间关于收缴党费的一些规定,为以后党费制度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

一、1949年以前的党费制度

中共二大通过了第一个党章,在“经费”一章规定,党的经费由党费、党内派捐和党外协助三部分组成。党费的征收标准是:“党员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缴党费按月薪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缴费二角;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还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这应当是中共有关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1922—1927年,党员缴纳党费都是作为党的纪律出现在中共党章中。1927年6月1日,中共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一条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42页。)自此,缴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

从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看,此后到1949年之前,中共中央就党费问题仅仅下发了两个专门文件《中央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1938年3月15日)对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作了规定;《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1941年9月26日)对党费的性质、标准、用途及缴纳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党费制度主要在中共党章和党章修正案中体现。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对党费的规定很简单,没有确定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但在六大后,1928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在《中央通告第18号——合理分配党的经费的几个原则》中附有中央征收党费的标准。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亦没有统一规定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只是提出“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从此党费的征收标准因地而异。纵观这一时期党费制度,内容比较单一,主要规定的是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党费制度的变化也主要围绕党员缴纳标准的变化展开。关于党费的管理机关、用途、党员违反后应该受到的惩处等只从宏观上作了规定,而对于党费如何收缴、管理、使用并没有作出更具体、详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前,中共组织活动经费中最固定的一项就是党费,党费能不能按时收缴对党的活动有一定影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党费的收缴并不乐观。中共三大后,马林致信共产国际执委会:“党现有党员420名,其中工人160名,但应指出以下情况:1.缴纳党费的党员不到十分之一;2.因此,整个工作几乎都是依靠外国经费;3.党内的财政管理状况至今不明。”(李玉贞主编《马林与第一次国共合作》,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上海党组织在中共三大后专力整顿“地方之内部”, 党费亦只能收到应收数一半以上。(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90页。)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党费的收缴情况仍存在问题。地方支部特别是农村支部缴纳党费的情况很糟糕,根据中央调查研究局的报告,农村支部能缴纳党费的占极少数,而绝大部分是不缴纳党费的。(转引自王建华:《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情况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9期。)

1948年11月2日,东北全境解放,平津解放在即。当时平津等大城市周围流通的钞票,有冀南币、北海币、热河币、东北币、西北币以及晋察冀边币等多种地方货币。为防止这些货币涌入平津等大城市和各解放区的接合部地区而造成市场混乱,中共中央决定,原定1949年1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和开始发行人民币提前到1948年12月1日。从此,人民币发挥着新中国唯一法定本位币的作用,为统一党费收缴标准奠定了基础。1949年1月31日,平津战役胜利,北平和平解放。三大战役的胜利,奠定了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胜利的基础,中共初步具备了统一党费收缴标准的条件。中央组织部1949年6月5日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从此,党费制度主要由中共中央或中央组织部根据工资制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以党内专门文件的形式不断进行调整。

二、及时调整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收缴标准

中共七大规定党费的标准由地方制定。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带来一些问题。如各地征收党费的数额悬殊很大,“西北各地,供给制的干部党员,每月缴纳津贴额的5%;山东各地每月为2%。但也有不少地方,仍采用自由缴纳的办法,因之缴纳多少更不一致”。征收党费的计算方法也不一致,“有的按‘分计制’计算(东北),有的以实物折算(西北),有的以人民币计算,各地都要求征收党费的计算方法要简单易行”。(安子文:《关于党费征收情况的报告》,1952年4月14日。)中共针对这些问题,及时调整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收缴标准。

(一)根据工资制度的变化制定党费的征收标准。

1949年,当时存在供给制与薪金制两种分配体制,因此需要对实行供给制与薪金制的党员缴纳党费分别制定标准。6月5日,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对薪金制的党员制定了党费标准,供给制的党员缴纳党费数目由机关党委统一规定。1952年7月16日,中央正式下发《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对工资制的党员和候补党员、供给制的党员和候补党员、农村中不脱离生产的党员、有临时性收入的党员和侯补党员等分别制定统一的缴纳党费的标准。1955年,国家取消供给制和包干制,全部实行工资制度。6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后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的通知》,对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后党员缴纳党费的办法作出调整。原来享受包干制待遇的党员和候补党员,“在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其所领取的全部工资,应依照《中央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享受工资制待遇的党员和候补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缴纳党费”。享受工资制待遇的党员和候补党员,在其工资待遇按新工资方案结算后,所补发的工资应补缴党费:“从1955年7月份开始,将每月补发的工资加在各该月原来领取的工资收入之内,按照缴纳党费的规定逐月核算,一次缴清。”(《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页。)

(二)根据物价的变化调整征收党费的标准。

新中国成立之初,社会形势复杂,物资紧缺,物价飞涨。根据物价的变化,1949年8月24日,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实物薪资者征收党费的标准作了特殊补充:凡实物薪资者,即使物价上涨,其应缴的党费,仍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发布时的比例征收。例如,6月份实物薪资为小米160斤,时价每斤为60元,共折人民币9600元,按规定薪资收入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者,缴纳党费5‰;如果7月份物价上涨一倍,即折合人民币1.92万元,虽超过1万元,但缴纳党费比例仍按5‰征收。如果7月份薪资增加到小米200斤,仍按6月物价每斤60元,折合人民币1.2万元,缴纳党费比例为1%,即依此比例征收7月份党费。(参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729—730页。)

(三)根据津贴的变化调整征收党费的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1954年9月份起给全国人大代表每人每月津贴工作费50元,1955年3月以前的一次补发,其余的按季发给。根据这一规定,中共中央于1955年3月24日下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每月从所得工作费中缴纳党费的办法》,对党费的缴纳作了详细规定。凡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党员,要缴纳的党费应将这项工作费作为自己的固定收入,并根据本人所享受的工资待遇(工资制、包干制或供给制),按照中央所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其中如系农村中不脱离生产的党员或原来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其缴纳党费的数额应为每月工作费的1%)。在所规定的缴纳党费的数额以外自愿多缴的不作限制。此项党费每季缴纳一次,1955年3月以前所补发的工作费,亦应补缴党费。补缴的办法是:“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从1954年9月开始,将每月工作费加在各该月固定收入之内,逐月核算,一次缴清;农村中不脱离生产的党员或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则一次补缴党费3元5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每月从所得工作费中缴纳党费的办法(1955年3月24日)》,临沂市档案馆藏,13—23—10—12。)

(四)规定社会新兴群体中的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手工业得到较快发展,手工业者作为一个社会新兴群体,人数大量增加。1955年11月26日,中央组织部对手工业者中的党员如何缴纳党费作了具体规定:“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手工业生产小组组员中的党员,因其一般的有固定收入,应按《中央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决定》第一项关于享受工资制待遇的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缴纳。尚未组织起来的个体手工业工人和手工业者中的党员,收入多不固定,并且为数较少,可按中央《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决定》第四项执行。数额由其自定,自愿多交者不限,无力缴纳党费时,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以免交。在城市的手工业工人和手工业者中的党员应该按月缴纳党费,在农村者可每三个月缴纳一次。”(《中央组织部对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党委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手工业生产小组组员,手工业工人和手工业者中的党员应该如何缴纳党费问题的履示(1955年11月26日)》,临沂市档案馆藏,13—4—90。)

本文关键词: 党费制度 中共执政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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