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共执政初期的党费制度(2)

揭秘中共执政初期的党费制度(2)

三、解决党费收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党员按时按规定缴纳党费,党组织按规定征收党费

中共执政初期,党费收缴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中央的关注。首先,部分党员不按时按规定缴纳党费。农村党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缴纳党费,特别是解放战争后农村入党的党员,由于他们对缴纳党费的意义认识不够,“经常缴纳党费的只是少数,一般不催不交,经常不交的则各个支部都有,甚至个别落后党员,向其征收党费时,态度很恶劣”(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编印《组织工作通讯》第102期,1955年9月6日,第12页。)。城市党员缴纳党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按照标准缴纳。党员有的超过标准缴纳,征收党费的党组织对党费的标准把握不准,党员交多少就收多少,超过标准缴纳的,既不告知党员,也不将多交的党费退还给党员。有的低于标准缴纳,一种情况是取整抹零,把应该缴纳的党费数额中的零头去掉,只缴纳整数;另一种情况是党员工资级别调整后,仍按照未调整前的标准缴纳党费;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工资之外的额外收入如奖金、银行利息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党费。

其次,党组织不按照规定征收党费。有的党组织擅自改变党费的收缴标准,有的对中央缴纳党费的规定不清楚,收缴党费过于随意,个别地方的党组织甚至擅自规定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如浙江永康县城关区区委规定:“区级干部每月缴纳党费2角,23级以下干部每月缴纳党费1角5分,乡镇干部缴纳1角6分。”嵊泗县有的区委组织委员规定:“候补党员不缴党费。”(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编印《组织工作通讯》第102期,1955年9月6日,第20页。)另外,个别党员拖缴或故意不缴党费,为及时将本小组的党费上交支部,有的小组长就替党员垫缴。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让秘书、司机替缴党费,有的要求会计扣缴党费。

(一)解决党员不按时按规定缴纳党费的问题。

1949年6月5日《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对农民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文件提出,没有脱离生产的农民党员、候补党员,缴纳党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委统一规定。对农村贫苦党员,经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缴或缓缴党费。农民党员的党费可以一年缴纳二次或一次,不用按月缴纳。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如何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参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第727页。)

1952年7月16日,中央在《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中提出党员“应按时向其所属支部自动缴纳党费”。对党组织也提出要求:“每个支部,应按时检查党费的征收。”对凡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缴纳党费的党员,规定“支部应及时地讨论处理”。(《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第128—129页。)但如何处理,没有给出具体的意见和依据。

1956年11月,中央下发《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从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党员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办法:一是“党的组织应该教育党员自动地按照规定向他所在的党的组织缴纳党费”,增强党员缴纳党费的意识;二是“党的组织必须定期向党员征收党费”,不能被动地等党员来交党费,不来交不管不问;三是“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应该按照党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第497页。)

(二)解决党组织不按规定征收党费的问题。

1952年7月16日,中央在《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中提出党员在所规定的数额外,如有自愿多交者不限。后来“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生活”。1956年7月9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强调“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1956年6月)》,临沂市档案馆藏,13—2—159。)

四、明确党费使用范围

要求党组织按规定使用党费在1949年6月5日中央组织部《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党费主要用作中共的活动经费,没有单独明确党费的使用范围,其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将“党员所缴党费,暂作为党员教育之补助经费,由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处理之”,并“按期将党费之收支情形,向上级党委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第727页。)但后来中央发现,“许多地方党委对于党费的使用,采取逐级扣用的办法”,“党费的使用不能有统一的计划”,最为普遍的是使用不当的现象,“如有的将党费用于办公经费不足的开支上,有的用在购买家具或干部的生活用品上,有的用在开会招待或干部外出的用费上。且有不少党委将党费用在机关生活中或者无法使用而积存起来”。甚至出现一些贪污、浪费的漏洞,“如在此次‘三反’中,各地都发现了贪污党费的现象。热河省组织部的干事贪污党费400万,平原濮阳的检查,13个区委组织部有6个有贪污党费行为”。(安子文:《关于党费征收情况的报告》,1952年4月14日。)

为改变党费使用不当的情况,1952年7月16日,中央在《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中将党费集中中央统一使用,强调:“各级党委所需费用的开支,仍按过去规定,由同级政府按财政制度统一供给,不在所征收党费内开支。”国家机关、公共学校、国营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支部或党委),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进行党的工作时,其专职党务干部的名额,由同级党委确定后,列入该机关、学校、企业中的编制内”。可以使用党费开支的,“只有私立学校和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若须设置专职干部时,则由省、市委造报预算,经批准后,从党费内拨付”。此外,“各级党委如有在财政制度以外之必要开支,一律须先经中央批准,方得在党费内拨付”。(《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第127页。)

1956年6月,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从几年来党费开支、结存的情况看,党费集中于中央用处不大,而且地方党组织,有些必要的党的活动的费用却无法解决。”因而取消了将党费集中中央的规定,把党费交由“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直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原来由“中央批拨的整党组织员和私营企业专职党务干部的经费,即改由各省(市)委征收的党费中开支”。并暂时规定了各地党的活动费用在国家财政制度内不易开支、可以在党费内开支的范围:“某些基层党组织的办公费和活动费用(国家机关、公立学校和企业机关党组织的办公费和事业费,已在财政经费内开支的不变);党员干部的教育材料费用和训练党员的费用;党的机关编制以外的必要的党的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失掉工作能力和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的必要的救济和补助费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1956年6月)》,临沂市档案馆藏,13—2—159—12。)

五、加强对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形成党费的报告制度

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195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代收全国党费合同》,要求各地认真按合同规定缴纳党费。但是由于银行业务日益繁重,不宜继续代收党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征得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同意,1955年10月10日取消《代收全国党费合同》。1955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中共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规定各级党委定期(半年)检查本地区党费的上缴情况,并向上级党委汇报。(参见《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1955年8月13日)》,临沂市档案馆藏,13—2—135。)从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党费停止上交中央。7月9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中规定:“每一个党的基层组织按时将征收的党费的情况和上交党费的情况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直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应该向党的各该级代表大会做报告,并且将党费收支数目,每年一次报告中央组织部备案”。(《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1956年6月)》,临沂市档案馆藏,13—2—159。)1956年11月,中央在《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中重申这一原则:“党的基层组织,对于党费征收和上缴的情况,应该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县、市以上各级党委对党费的征收情况,应该向各该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第497页。)至此,党费的报告制度基本形成。

党费制度从二大党章数行的规定到完整专门制度的出台,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中共执政初期的党费制度对此后党费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缴纳党费的标准;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对特殊身份的党员如学生党员、农民党员的缴费标准和时间给予照顾;规定了党费的收缴办法,将党费的使用范围逐步细化;监督制度逐步完善,初步建立起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这一期间关于收缴党费的一些规定,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后来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生〕

本文关键词: 党费制度 中共执政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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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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