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出版以来,曹锦清教授的《黄河边的中国》受到了广泛关注。这本严谨扎实的社会学著作,某种意义上竟成了畅销书。究其原因,乃是因为作者深入农村进行实地调查,准确记录了当地农民生活,并对农村问题提出了深刻洞见,正如一位论者所说,“带着读者在黄河边上走村串户,与各色人等促膝谈心。”
今年恰逢《黄河边的中国》推出新版,我们带着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种种疑问困惑拜访了曹教授,期待他能以多年相关研究的丰富经验予以解答,而他的答案,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慎重对待中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
能否请您首先谈谈中国农村研究的基本情况?
曹锦清:上世纪中晚期以后,“三农”研究大致可分为几支。
一支是研究村民自治的,集中在政治学领域,从研究乡村治理的角度着手,比如华中师范大学的徐勇。这一支持续时间比较长,在全国的调研范围比较广。贺雪峰原来也是从乡村治理开始的,后期调到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的范围也更广了,涉及农村的各个方面,如土地问题、合作问题、收入问题,还提了各种政策性建议,其中关于土地的微观研究做得最多。
另一支是关于“法律下乡”的研究,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得比较多,比如朱苏力。中国现在法律的特点,一方面在城市由立法机构生成,另一方面立法的内容主要是借鉴西方。近代以来,中国立法都有这两个特点。费孝通曾经讲过这个问题。当年国民党有的法也下乡,下乡了以后到底是治村还是乱村,这个分歧一直很严重。晚清就开始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建设了,到了民国,到底怎么样才能制定能够适应中国社会的现代法律——当时中国主要是农村社会,仍然是一个难题。各地农村是不一样的,风俗习惯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要调节民间田土、户籍、婚姻各种纠纷,除了一般的传统法律/刑法有点规定以外,主要靠各地的民事习惯和宗法习惯。这些习惯和现代的法律截然不同。现代法律基本上以个人为本位,而农村还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两者必然发生冲突。这就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法学派别,争执不休,各有道理。在西方的冲击下被迫向现代转型的后发国家都会遭遇这样的问题,中国也不能例外。西方是内发的现代化,它一步步根据新的情况来调节它的习惯,后来制定了各种法律。比如欧洲大陆有成文法体系,而英国用案例来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
中国学习的是大陆成文法的体系,其优点是比较整齐划一,可问题也随之而来:怎么适应中国如此多样、复杂的农村呢?关键在于,西方现代法以个人为本位,财产权也落实到个人,中国至少在解放前仍以家族为本位。即便现在,也很难说农村就已经是以个人为本位了,家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一家女儿出嫁,过去给点嫁妆就完事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现在根据家庭承包制的土地法,她出嫁以后,她的土地在老家,在嫁入的那个村是没有土地的。农民的婚嫁半径,过去是二三十里,现在农民工的婚嫁半径,动辄几百上千公里都不稀奇。南方像东莞这类有庞大乡镇集体资产的地方,每年要给村民分红。原来有一份的,嫁出去了这一份她还应该有。嫁进来的人呢?她算不算这个村集体的一分子?所以法律的问题其实是比较严重的。说现代法学派有道理,是因为中国讲发展,讲进步,有些方面逐步与西方接轨,最完备的现代法体系还是渊源于西方。而说本土派也有一些道理,是因为,实事求是地说,风俗差异的问题就摆在那里,还有少数民族地区。判案的时候到底尊重什么,以什么为本位呢?严格地以现代法为本位,有些案子没法判。完全以习惯为本位,那还谈何发展呢?这些都是问题。像《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就是这类问题的最好写照,秋菊只想要个说法,并没想把权利确定得很明确。总的来说,法学研究是有些学者在做的,虽然结论还没有,但提出了一些问题。毕竟,法学家到农村调研的还比较少。
第三支,也是最早的,就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做农业经济学的学者。因为中国的改革最早还是起步在农村,经济改革的实质也就是从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开始的。这一轮改革摸到了正确方向,农民的积极性确实得到提高,从1982到1984年粮食产量连续三年增产,而且速度也比较快,到1984年突破了八千亿斤,这就给改革带来了巨大的鼓舞。长期悬在中国人头上的最大问题——吃饭问题,好像是得到了极大的解决。
还有第四支,是社会学研究的。比如,复旦大学的张乐天就用社会学、人类学的方法研究人民公社,贺雪峰关于农村的调查研究持续时间长、范围也广。前面说的都是科班的,还有一些非科班出身的研究者,比如在体制内分管农业的干部,有的乡镇长就一直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水平不低。
在您看来,这三十年来的中国农村经历了哪些重要的时间节点?
曹锦清:第一个就是1982年。这一年的“八二宪法”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中共中央发出的第一个“农字头”一号文件则肯定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第二年,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乡镇政府重新建立。可以说,土地家庭承包制是考察近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变化的基本切入口。包括农村公共品供给萎缩在内的很多变化,都和这个制度有关系。总体来说,原来农村的教育、合作医疗(赤脚医生制度)、最末端的农田水利建设等公共品,随着农业集体经济制度的瓦解而趋于衰弱。农业集体经济分掉后,有的地方兴起一些以工业为主的集体经济。如果以村为单位兴起工业集体经济,那些集体的保障制度、供给制度基本还维系着,以工业集体的收入来支撑。这里指的是乡镇企业中的村集体企业,而不是私人的部分。当然这在全国已经很少了。乡镇企业基本在1996年以后就开始解体,股份化、私有化了。所以现在,农村集体这一部分在很多地方只有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才能勉强支撑下去。
另一个节点是2004年,中央宣布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乡村,后来又更具体地提出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进行城乡一体化建设。第一步就是取消全国农业税费,大约是从2004年开始,一直到2006年完全取消。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几千年来,土地和农民一直是国家税负的主体。近代自洋务运动以来,中国政治与行政机构的现代化,尤其是军事现代化的成本,更是加倍地落到了土地和农民的头上。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建立人民公社体制,一方面强化了农业税的征收,另一方面通过统购统销,把农业剩余尽可能多地抽调到城市和工业。新中国前三十年初步建立起的相对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成本主要是由中国农民来承担的。当然,城市居民、官员、知识分子,大家收入都很微薄,都为整个工业化原始积累做了贡献,但主体还是农民,学术界对此已经达成共识。2004年的一号文件说明,一般国家的现代化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向农民、农业提取剩余来进行工业化、城市化,第二个阶段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这样一来,中国现在的农业、农民和传统中国的农业、农民关系便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传统中国主要的问题是征税太重、征税不公,在这种情况下,地主还要把税负转嫁到贫下中农头上,农民不堪重负,只能起来造反。新中国成立后,官民都勒紧裤带过日子。如果官员拿得多,让老百姓搞积累,这样的工业化积累肯定是搞不下去的。到2006年,国家只保留了烟业税,以及“一事一议”制度——村里面的公共事务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向村民筹钱筹劳。其他的税费在法律上都被废除了,这样一来,农民的负担得到了极大的缓解,传统的农民和国家矛盾的引线被拆除了。现在整个国家税收的重心已经转到城市工商业,有了对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进行转移支付的条件和基础。农业占整个GDP的比重,2011年已经下降到10%左右,二三产业占了90%左右,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已经完成了工业化转型。
但如果看劳动力结构的话,还不能下这个判断。2010年的数据是有35%左右的劳动力还在从事农业活动,偶尔打工的不算。看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中国已是一个工业化的国家,但从就业结构来看,中国还没有摆脱农业社会的基本特点。这种就业结构滞后于产业结构的情况,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具体表现在将近两亿农民工游走在城乡之间,好像既回不去又进不来,相当尴尬。所以农民工问题也成为现在“三农”研究一个很重要的研究主题。其实,所有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转型过程中,都出现过大小不等的农民工现象。中国是以土地家庭承包制把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固定下来了,所以农民工的身份就是农民。这种身份上的农民,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约束。至于在不同的阶段,到底是约束多一点还是保护多一点,保护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都是现在正在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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