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发达国家的文化管理政策

剖析:发达国家的文化管理政策

战后随着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发达国家的文化管理政策总体上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由政府控制并资助导向性、公益型的文化事业和部门。对宣传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部门,以及公益型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国家都重点扶持。一是政府直接进行文化投资。例如美国,用于公益性公共图书馆的投资,就主要由政府拨款,其中地方政府投资占拨款的78%,其余主要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提供,且逐年增加,即使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和此前一年的政府投入,都比前一年分别增加了3.7%和5.5%。其他像博物馆,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纪念馆等,从建筑到维修、管理,大都由政府提供资金。二是通过税收予以照顾。英国历届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法国对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实行免税,对新创作的戏目以及新编的古典作品,在演出140场之内,税收减免70%,对高雅音乐会以及赴国外的艺术演出也给予减税优惠,而对经营色情内容的演出活动则征收70%的高税。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便推出了著名的“501(c)(3)”条款,对非营利性艺术团体与机构、艺术产业捐助者实行销售税和财产税的减免优惠。三是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对文艺事业予以资助。主要是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向社会导向性、非营利性文化团体捐款或资助,一些国家规定凡进行这种捐助,可减免总额不少于50%的税金。如美国法律有税惠政策鼓励向艺术事业捐赠,一般每向非营利性机构捐赠1美元,私营部门每1美元收入便可减少28—40美分的税,由此推进了有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带头捐助。英国在上世纪90年代皇家歌剧院扩建时,英国皇室查尔斯王子带头捐款1000万英镑,社会其他各界也纷纷解囊;而美国的比尔盖茨1994年以来一人就向公共图书馆捐了1.5亿美元,用于网络设施建设。

2.按照法律规范和市场要求管理应用性、实用型的文化事业、组织和产品。包括大学、研究部门的应用性学科,文艺领域内的消闲作品、通俗歌曲、流行音乐,电影、电视、广播电台中的消闲性节目等,政府大都不直接干预,而突出依法管理。一是文化管理原则法律化、制度化。例如对文化事业、单位、团体的分类,都以规范方式加以原则确定。美国有关法律明确把文化事业区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英国则把高雅艺术、公益性文化团体同其他艺术团体区分开(英国将这类团体归为慈善机构,指其不被征税,靠赞助经营),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在文化管理中有明确的法律原则规范可循。二是文化管理方式法律化、制度化。文化管理应当如何进行,法律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税收、政府投入或资助,以及社会团体个人的赞助、捐赠等,都从赞助什么、怎么赞助、捐款数额,以及捐助之后可享受多大程度减免所得税等,都有法律的明确规范,由此使文化管理具有可操作性。三是保证法律在文化管理中切实发挥作用。发达国家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组织,对于文化事业的管理都依法办事,而大多数的具体管理,又多由法律组织出面,政府不直接插手。

3.通过法律和税收管理世俗性、商业性的文化组织和产品。这一类型的文化组织及产品,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例如不同时期的畅销书、走红杂志、影像作品,以及宣泄性、病态性文化流派和作品、走红歌星等。对这种利润大、在社会中有一定市场、其持续时间又难以把握的文化组织及其产品,政府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和税收政策进行管理。其方式一是以重税管理高利润文化产品。国家通过相应的税法、演出法等,通过收缴高额税赋进行管理,营利越多,税赋也越重。多数发达国家的走红歌星,一般要将其演出出场费收入的50%以上用于纳税。如美国包括艺人、明星在内的高收入者,通常其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这种情况在经济危机时尤其明显。今年5月上任的法国总统奥朗德在竞选时就声明,要对年收入逾100万欧元者征收最高达75%的所得税。二是以法律限定特殊性文化产品。对一些宣泄性、刺激性的文化产品,政府主要依靠相应的立法加以管理,如发达国家对主要的电台、电视台,限定在夜间22点之前不得播放刺激性、凶杀性和渲染暴力的节目。

此外,发达国家的文化管理政策还有包括注重发挥非政府社会组织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管理,文化管理政策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以及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文化组织及产品的兴起和发展等。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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