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政府“财困”与国民“税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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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改:异化的命运与无奈

除过“税痛”与“财困”这两个龙年的财税关键词之外,另一个关键词恐怕就是“预算法”了。

众所周知,现行《预算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17年,此次修改曾于2004年启动,历经两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也许因为争议太大,直到2011年12月下旬,修改草案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2年6月下旬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而8月初全国人大网公布《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有19115人(次)通过网络提出意见,共计33万多条,大大超过了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收到的23万多条意见。

问题之严重或在于,此次《预算法》修改,显然背离了其通过限制政府财税权力,进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预算法》修改竟然基本由相关部门的官员主导,结果也就只能收获一个严重异化的《预算法》修改草案,更多体现相关部门及其官员利益。对此,我们不难从本次“《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国务院及其部门的授权”条款管窥一豹。事实上,所谓的《预算法》修改,已经演化成了相关部门争权夺利的大好契机。坦率地说,官员主导的《预算法》修改不会有多少值得期待。官员及其相关部门的回避,当是《预算法》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回避,客观上,《预算法》修改很难修成正果。毕竟,“屁股决定脑袋”,这是人性使然,要彻底改变这一事实,无异于叫“河水倒流”。

退一步讲,即就是基于现实的局限性,官员及其相关部门在《预算法》修改中无法彻底回避的话,也应该在“公开透明”修法方面有明显的作为。可以说,任何法律的修订,如果缺少了“公开透明”的前提,即就是形式上看起来再完善,也不能说它是一个优良的法。毕竟,“公开透明”意味着修法程序的合法性与可信性。如果没有程序的合法性与可信性,任何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是缺乏底气的,《预算法》修改亦然。

当然,这次《预算法》修改之异化,也因为现行《预算法》所培育和保护的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干扰与阻挠。因为现行《预算法》过去曾经给了他们大量的好处,要修改,在这些人看来,就必须能够继续保持他们的既得利益。同时,导致《预算法》修改的异化,还在于当下纳税人权利意识之疲弱。试想,在一个“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文化氛围里了,在一个权利意识极其淡漠的社会里,如果广大纳税人权利意识不够强烈,面对自身权利被剥夺的现象不闻不问,习惯于逆来顺受,任人做主的话,《预算法》修改的异化或是一种必须认领的宿命。

坦诚地说,异化的《预算法》修改无异于继续纵恶,无异于继续扩大现行《预算法》对大多数国民福祉总量的消减。而且,异化的《预算法》,必使一个社会每个纳税人异己的、非己的行为越来越多,使这个社会的纳税人越来越缺乏个性。最终会使这个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我实现程度越来越低,总体独创潜能越来越被压抑,直至将这个社会的发展动力消耗殆尽。好在,全国人大及时叫停了这个异化的《预算法》修改。

需强调的是,要获得一个能够基本反映大多数国民真实财税意志的《预算法》,既没有神仙皇帝,也不能靠神仙皇帝,根本说来,只能靠广大纳税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广大纳税者权利意识的强弱,既是优良《预算法》获得的必要条件,也是优良《预算法》获得的基础动力之源。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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