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赎与破局:财税改革的未来前景
坦率地说,当前中国财税治理面临的误差是系统性的,不是偶尔的误差,必须从根本上解决。
财税体制作为国民与政府之间权利与义务规范的总和,无疑应该公正平等地分配,就基本权利而言,应按照完全平等的原则分配;就非基本权利而言,应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分配。但就权利是指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指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而言,权力的民意基础,或者说权力的合法性、财税权力的合法性则是必要的前提。如果财税权力不合法,民意基础不广泛,国民与政府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就不可能做到公正平等。
毋庸讳言,财税权力的合法性受制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又取决于这个国家实行的是何种政体,政体不同,权力的合法性也就不同。无疑,完备的民主宪政制体现的是全体国民的意志,不完备的民主宪政制体现的是多数国民的意志,寡头制体现的是少数国民的意志,专制体制体现的仅是君主一个人的意志。因此,政体基础不同的国家,其财税改革的中长期目标也是不同的。
对于财税体制处于“极差”位阶的社会,无疑应该逐步由“极差”向“次差”向“次优”向“最优”努力,而处于“次差”位阶的,则应该由“次差”向“次优”向“最优”努力,处于“次优”位阶的,应该向“最优”努力。就是说,必须首先弄清楚当下财税体制的位阶,而后才能确定其财税改革的目标。坦率地说,当下中国的财税体制由于是政府主导型的,因此,也就难逃少数官员主导的宿命。其财税改革的目标应该向“次优”向“最优”努力,也就是首先向增进大多数国民福祉总量的方向努力,而后再向可以增进全体国民福祉总量的“最优”方向努力。
问题是,一方面,财税权力的优化最终受制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启动,另一方面,财税权力自身的优化,也可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切入点或突破口。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转型之路看,财税体制改革,或者说财税权力优化,也印证了这一判断。这就告诉我们,财税权力的优化固然最终受制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启动,但财税权力优化也不是被动的,可以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切入点或突破口。
就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策略而言,笔者认为,财政公开透明、预算民主宪政当是基本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如果秘密财政的现状不改善,预算的民主与公开做不到,财税改革就是一句空话,只会一次又一次错失历史性的改革机遇。
就具体的税制改革措施而言,减税无疑是最低的诉求。因为1994年的税率与征收率的设计基础——税务机关的稽征能力,早已在队伍综合素质逐步提升与互联网高科技的支持下大幅提高,税务机关的财富汲取能力也已大幅提高。但减税应重在减轻纳税人的“间接税”税负,而不是直接税税负。因为从长远看,直接税比重提高有助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升,有助于公民社会的构建,有助于整个民族的繁荣与进步,有助于全社会首创精神的激活。
其次,应在尽快兑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初契约方面有大的作为。要重在全面解决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问题,特别是财税特权问题,不要仅仅满足于税负“谁负”的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固然,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也十分重要。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尽快还权于纳税人,建立纳税人主导的税制。唯有纳税人主导的税制,才是真正符合“以人为本”发展观的税制。严格说,现行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是背离人本发展观的,不仅表现在企业人员工资不做抵扣处理,忽视人的价值,而且表现在缺乏有效的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政府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更表现在“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现代文明治税原则至今没有实现制度性的“嵌入”。
总之,这个龙年中国政府的财运确实不佳,但是,长远看,慢下来,调整一下未必就是坏事。或许,拮据的财政会孕育出一个更加负责任的政府,一个拥有现代文明精神的财税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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