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模式搭建社会和谐通道

第三方模式搭建社会和谐通道

一个简单的道理    

三角结构最稳定,这是几何学的常识。在社会领域,我们还应该懂得一个常识:第三方是社会和谐运行的重要支点。社会许多矛盾冲突问题,只有当事的双方很难获得解决,如果有第三方介入,情况就会发生改变。发挥第三方的作用是解决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方式。

对于这个道理,有必要从生活常识来说明:一个家庭里夫妻两人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架来,且愈吵愈烈,可能谁都认为吵得不值得,甚至都想缓和,但是又谁都不愿让步。这时一个很普通的邻居听见吵闹过来了,分别劝了几句,并让两人就某个情节的误解或错处相互道歉,于是夫妻之间很快就和解了。

如果没有这个邻居参与,两人可能不知道还要热战或冷战多久。这个邻居作为第三方介入进来,就改变了原有两方的关系。这就是第三方的作用。

一个普遍的模式    

对于第三方的作用,既有理论尽管缺少统一而系统的阐释和分析,但在发达国家那里,各种各样的第三方早已广泛地出现在经济、生活、文化、政治、司法等各个领域,对于解决这些领域的问题发挥着重大作用。例如市场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提供抵押,第三方在双方之间提供担保;在信用领域,由公证机构出具信用证明;一些事件的调查中,在双方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往往邀请第三方参与;在企业管理上,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非股东的独立董事;在司法领域,许多国家的法院审判案件有公民的陪审团参与;在国际领域,两国发生利益冲突,往往有国家或国际组织或个人的第三方出面来调解,或者在对方态度不明朗情况下,试探性地委托第三方进行沟通,这已经是一种常见的模式。此外还有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理赔、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管理等等。

值得高度重视的是,西方国家政府的公共管理经过长期探索,发现第三方参与是维护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因此遇到一些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特别是容易引起公众疑问的事件,往往主动邀请包括社团、媒体、专家等第三方来参与,以便向社会证明其公正性。在服务领域,政府对于人们的生活困难和社会纠纷,往往不是直接去解决,而是靠社会工作者等组织出面,政府则是出资为其给社会提供的服务买单。众所周知,帮助人们解决困难和调解纠纷,一方面需要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不是容易官僚化的机关可以大包大揽的;另一方面服务总会有难以到位的地方,政府去直接服务又做不到位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基于这样的原因,让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去做,政府买单并且监管,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所以西方包括我国的香港等地,都有一支庞大的具有各种专业特长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西方国家第三方参与模式已经广泛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我们无法设想如果离开这种模式,一个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如何能够正常运行。

一种有效的机制    

在中国,往往有些专业人士或公务人员在一些领域极力排斥第三方参与。例如一些司法界人士认为,判案就是法院自己的事,只有专业人士可以发表意见,社会舆论不能影响判案。这样的说法其实没有充分的道理。因为在西方一些国家,陪审团作为犯罪嫌疑人和法院之外的第三方,在判案中起到的作用就是反映公民意见,矫正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偏颇。

类似司法界排斥第三方参与的言行也出现在其他领域中,其原因在于这种模式使一些部门和人士的权力受到分解和限制,或者使其本来可以靠一声令下就能解决的问题,变得程序相对复杂而耗时费事。但是,如果从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特别是维护和提升政府、司法的公信力的角度来看,第三方参与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实践证明,第三方模式对解决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问题起着重要作用,促进着社会平衡与和谐。第三方并非社会的强制性力量,它究竟靠什么样的强大魔力,来促进社会的平衡与和谐?

在这里首先要区分两种第三方。一种是中立性的第三方,即与当事双方没有利益纠葛,或者没有较深利益纠葛,在双方之间处于中间的独立的地位,因此可以在双方之间进行裁决、调解等。这种第三方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公正性。只有超脱在当事双方的利益之外,在处理纠纷及其裁决过程中才具有公正性。二是可信性。有了公正性,才具有可信性。“躲猫猫”事件为什么最后弄清了事实真相,平息了社会质疑?因为云南司法部门邀请网民代表作为第三方参与,人们认为结果是可信的。三是可接受性。第三方具有可信性,当然对于当事者来说就具有可接受性。本文开篇所举的夫妻吵架的例子,和解不是因为这个邻居如何权威和善于做思想工作,而是他作为第三方超脱于利益冲突之外,冲突并僵持的双方愿意向其倾诉并愿意接受其协调。反之,如果这个邻居和夫妻之中任何一个人有感情或利益纠葛,那么就很难有这样的效果。其实不止是夫妻之间矛盾,在社会冲突上这个道理同样适用。

另一种是关联性的第三方,可以与当事双方或其中某一方具有某种利益关系,如担保公司、理赔公司、代理公司、律师机构、会计师机构、社会工作者机构等等。这些机构收取一方的费用,受其委托,以不同形式和另一方打交道,作为双方的交涉或服务的中介。

关联性的第三方可以有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有利益倾向,但是这种倾向不是随意的、无限度的,否则会因为代表一方利益而无限度地损害另一方利益,从而破坏社会平衡。而防止出现这类问题的办法是严格规定这类机构的成立和从业条件,规定职业运作的规范和道德标准,不得超越底线。一旦出现超出底线行为,即取消从业资格,触犯相关法律的则予以制裁。

越是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方模式越普遍,公证机构、担保机构、物流公司、社会工作者组织等蓬勃发展,这些机构作为第三方,具有高度专业性、组织性和工作的可持续性,可以在各个行业促进市场经济社会的运行,维护其秩序。

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向    

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第三方模式在中国逐步被重视起来,例如:为了国际交往和国内健全法治的需要,设立了公证机构;为了开展国际国内贸易,银行等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金融机构的大宗贷款也往往由公司或中介机构担保;和收藏业繁荣及奢侈品销售有关,鉴定机构也得到了发展,等等。由于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提倡,社会工作者队伍得到了越来越快的发展,在社会扶危济困、调解纠纷甚至民族团结方面开始发挥作用。

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广泛地重视第三方作用,在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上,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吸取包括正规组织、临时组织以及个人的第三方参与,这是现代社会治理应该具有的意识和方式。

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和民间人士一再呼吁在某些社会关注的事件的调查、反腐败上,在政府与群众矛盾、医患纠纷等等问题上,尽快导入第三方机制,让社会组织、专家甚至网民代表来参与,促进问题解决。事实上,一些地方和单位也进行了这方面尝试,如山西晋城反腐倡廉、宁波解决医患纠纷、福建永安解决林权抵押、山东胶州后进村治理等等,都采取了第三方介入模式,分别取得了一定效果。这些都是一些有识之士推动的局部探索,上级有关部门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经验,并且在更大范围有序地推进。

一个走向和谐的通道    

一个社会怎样才能走向和谐?按照我们传统的思维只能靠管理。但是仅仅管理就能够管出来和谐吗?市场经济社会首先是靠自我机制生生不息地运行,过度的管理会压制和干扰其机制的作用。只有健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并为其运行提供法治和管理的保障,社会才可能走向和谐。第三方模式就是这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向和谐的一条重要途径。

建立第三方模式,首要的条件是有关部门必须认识到,第三方模式就是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中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还要弄清在现代社会中哪些问题必须导入第三方机制。基于这两点认识,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下,主动让渡出手中的一部分权力给第三方,为第三方发挥作用提供应有的平台,使其充分参与各方面问题的解决。

建立第三方模式,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打击“伪第三方”。所谓“伪第三方”,就是不具有独立性要求或从业资质、行为不规范的机构或人士。例如中国许多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并不“独立”。还有一些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行为并不严格规范,甚至随意提供证明(如财产证明、鉴定证明)。这使得第三方公正性和可信性大打折扣,也因此扰乱了市场和社会的规范运行。第三方及其服务是否规范,关系到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建立第三方模式,应严格规范媒体行为,并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媒体在现代社会中是最常见的、经常出场的第三方,它们往往因为真相的报道和公正的评论而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社会中其作用发挥得还远远不够,甚至一些媒体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丧失客观公正立场。离开媒体必要的出场及其行为的规范,第三方模式就不可能到位,市场经济社会运行就会存在缺陷。

建立第三方模式,需要社会相应的法治环境。离开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第三方就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甚至中立的第三方就会出现利益倾斜,关联性的第三方就会为了一方而践踏法律,不但不能维护社会运行秩序,还可能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因此应该针对各种各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行为进行立法,并且持续开展相应的执法活动,强化社会法律秩序。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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