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政治体制改革,从现有制度着手

陈剑:政治体制改革,从现有制度着手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提出了七项任务。这七项任务,都是从现有制度入手,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易于操作。而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适合形势发展要求,只能是死路一条;改旗易帜,风险不易掌控,也许代价大,时间成本高,十八大报告称其为“邪路”。

改革之所以要从现有政治制度着手进行,因为现有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其优势和强项,也包括弊端和不足已为人们认识。从现有制度着手进行改革,风险小且实施方案便于操作,也易为人们所接受。从现有制度着手进行改革,需要对现有的制度作深入分析,其优势和弊端都需要有深入研究。特别是对体制方面的弊端,如果没有深入研究,制定的改革方案也就很难取得成效,其弊端有可能会继续保留。

本文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七个方面的任务,择其三项进行具体分析。

实施宪法是当前最重要的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第五部分,即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部分内容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就当下中国情势分析, 推进法治,最重要的是推进宪法的实施,而这应当看作是当前最重要的改革。

2012年12月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在政治上的一个基本使命和神圣职责就是捍卫宪法的尊严,使宪法成为人们的“圣经”。宪法具有凝聚共识和奠定根基的作用,是国家一切制度、规则的总依据、总源头。宪法给公共权力立规矩,给公民权利立规范,给国家立秩序。对于中国而言,宪法还给政党确立了活动的界限、立了规矩。有了宪法并捍卫宪法,社会就会有良序。宪法之上无党法,宪法之上无权力,也是宪法尊严的标志。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社会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宪法如何真正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施。例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这一规定受到了很大限制,公民的这一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很好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诸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实施的原因很多。有权力机关基于政治考虑或是利益作祟等因素不愿推行的问题,也有公民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利用不足的问题。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以下结果:制定的法律不能适用于现实生活,宪法权威性和神圣性就会大打折扣,就会被国民漠视。此外,现实生活中,一些明显的违宪行为发生,却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和阻止,也影响了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例如, 现行的上访制度、劳教制度、司法制度的实践超越宪法规制和约束;强征土地、强制拆迁破坏了宪法规范。对这些明显违宪行为,如何进行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或个人,自然包括执政党和执政党的领导人在内。问题是,谁来监督是否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和所有法律不同的是,中国宪法目前不允许诉讼。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问题是,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解释过任何宪法条文。如此,则如何体现宪法本身所强调的“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说没有法律诉讼,就无法将法律变成法治。所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有可能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 全世界近200个国家,90%以上都规定或实施了某种司法性质的宪法审查制度。从统计上看,司法审查也同样是普世价值。因此,加大违宪审查,是推进宪法实施的必经阶段,没有这个阶段,宪法的实施也就成了空话。

1982年颁布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对当下中国而言,要使宪法得到实施,首先在于执政党的率先示范,才有可能使宪法精神内化在每个中国公民心中。走法治大道,落实庄严的宪法,才是最重要的改革,也是中国向现代化国家迈进的重要标志。“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十八大报告这种论述,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和宪政要求。

对以选举民主为主要标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改革

“人大再造”或许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人大再造”的意义在于,解决权为民所赋是通过怎样的具体形式展开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人大改革提出了要求, 包括“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等内容。这些要求顺应了社会的呼唤,对提升各级人大在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除此之外, “人大再造”,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改革人大的会议制度

改革人大的会议制度,对提升民主的质量和提升会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国最高权力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设置代表人数。代表数量过多,特别是人数超过千人,虽然场面气势宏大,但真正议事效率不高,甚至降低议事效率。世界各国议会,人员组成几乎很少有超过千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87名,与世界各国议会人数相比,无论是政协或是人大,中国两会的委员或代表人数实在是太多了。人数太多,耗费了纳税人的过多财物。会议费用的支出多一些,如果会议质量有保证,也应当看作是值得的。但问题是,会议人数过多,其会议的效率和作用并没有随着人数增长而相应增长。相反,代表过多难以发挥作用,效率明显降低。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共识。因此,要充分发挥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效用,几乎是一个铁定的标准,就必须大幅度缩减代表的数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总数应当控制在千人以下,最好是500人以内,最多不应超过800人。

2.改革人大代表产生的形式

对人大代表产生的形式进行改革,对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党政分开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们一在段期间还难以全部改变指定代表候选人的做法,但是否也可以放开一点空间,或者给一点比例,让一些希望参政议政的人能够自由参选人大代表,让出一些比例让公民自由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实际上,让出一些代表名额,允许非其圈定的候选人参选,既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又会极大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进而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只有当代表真正是选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才会充分反映选民的诉求,对选民负责。

即使是指定的代表,也应当有基本的素质要求。不然,国家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作为代表,不能很好地参政议政,既是对国家政治形象的破坏和政治资源的浪费,也会带来国家财力物力的大量损失,同时也是对纳税人的不尊重。当选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人大代表是来参政议政的,来行使当家作主、监督政府作用的。各级人代会不是培训班,参与会议不是专程来学习的,而是来参与共商国是的。作为人大代表,其候选人应当有最低的年龄和素质要求。例如,年龄不应低于35岁,应当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等等。

“人大再造”,实际涉及到,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使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潜力得到更好发挥,以与变化的中国相适应。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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