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报道,在广东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中,广州团的人大代表叶鹏智代表认为,“官员也有自己的隐私权,就像医生治病,病人的病例是隐私,需要保护” 。“要官员公开财产有法律依据吗?全国人大有公布财产公开的法律吗?官员也是人,也有隐私;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
公民享有隐私权吗?
诚然,官员也是公民,自然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应该承担法律赋予其的义务。要判定官员是否享有隐私权,首先就要看我国法律是否赋予了公民隐私权。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但是并没有具体解释隐私权的含义和范围。我国现行民法并没有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基本得到了学者的普遍认同。由此可知,我国普通公民是享有隐私权的,但是这种隐私权的享有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的信息可能威胁到公共利益,在这种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要让位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官员财产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官员自身的财产信息的确属于一种个人信息,但是这种个人信息是与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民主社会里,法律既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也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公民有权知道国家各个职能部门的运行状况,有权利知道政府各项工作的相关信息,同时也有权利知道政府官员是否贪污腐败,是否勤政爱民。公民行使知情权,透过官员财产信息,可以使官员受到有效的约束,使之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防止腐败的蔓延,同时还可以节约监督成本。所以,在隐私权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发生冲突的时候,官员的隐私权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官员是公仆还是奴隶?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然了解公仆和奴隶的区别。在“公仆”一词,“公”是指“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而“仆”的起源要追溯到氏族社会,由于氏族社会实习直接民主制,所以氏族成员和氏族首领直接的关系就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主人和仆人的关系。由此可知,“公仆”的含义就是为天下人服务的“仆人”。奴隶的含义是为奴隶主无偿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可见,虽然都是为他人服务,但是仆人是有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奴隶却是没有自由的,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有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员更符合百姓公仆这一定位,而不应该被视为百姓的奴隶。虽然我们不能要求叶代表有鲁迅先生那种“俯首甘为孺子牛”、为百姓做“奴隶”的精神,但是其辩解的逻辑也着实十分荒谬。官员公布了财产信息就变成奴隶了吗?殊不知奴隶是根本不具有财产权利的,没有财产何谈财产公开呢?其次,官员公开的只是财产信息,如果是合法收入其仍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不会因为公开信息使其合法财产减损。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官员并不会因为公开财产信息就又人民公仆沦落为百姓奴隶的。
官员公开财产真的于法无据吗?
“要官员公开财产有法律依据吗?全国人大有公布财产公开的法律吗?”这句话问题也很明显,并非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利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同时,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所以,并不能说因为全国人大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所以官员公开财产就于法无据。
谈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其最早起源于英国1695年通过的《腐败行为法案》。美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公示法律是1978年10月12日通过的《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该法案要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何年度任职超过60天,则必须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提交《财产公示表》。法国通过了《政治生活财务透明法》,规定了总统、议员以及政府一切成员报告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当前国际社会中,不仅西方大国建立了财产公示制度,甚至连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阿尔巴尼、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印度这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的法律法规。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要求公务员公示财产制度的法律,这不得不说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
但是,从国内法的一些条款或者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官员公开财产的条款。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又如,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中国已于2003年1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而且在一些试点地区制定了地方行政规章来要求官员公开其财产信息。所以,不能说要求官员公开财产毫无法律或者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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