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四个方面不容忽视

当前我国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四个方面不容忽视

核心提示: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七亿多农业人口的大国,农业和农村对于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金融准入和监管的权限,逐步移交给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发挥后者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作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与积极性,分散全国的金融风险。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七亿多农业人口的大国,农业和农村对于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而农村金融,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十二五”时期的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表现为农村金融组织资金不足,配置资金方面能力有限,规避风险方面缺乏风险转移机制,等等。因此,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农村金融,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快速发展。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时,以下几个方面不容忽视。

一、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降低农村金融市场风险、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是扩大农村信贷资金投放,引导农村资金融通的基本条件。整治社会信用环境,是深层次解决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贷款难问题的现实选择。信用评级的广泛开展将大大降低信用社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信用记录也将使信用社更愿意把资金贷出去,减少农民抵押不够的问题,防止将此类人群排除在信用社贷款体系之外。建立这样的信用体系,能够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尤其是保障广大农民的资金需求,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规划,着力打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信用环境。一是要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社和信用农户活动,推广诚信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二是农村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贷款户信用指数基础数据库,将个人信用情况与贷款利率浮动、贷款抵押比例等挂钩,以减少风险,降低贷款利率,更好地维护资金安全。

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大力发展小额信贷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农业项目规模都较小,主要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非凡的意义。而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其宗旨是反贫困、促发展。小额信贷的主要业务是向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发放短期无担保的小额贷款,使其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小额信贷组织是专门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小额信贷组织一般身处基层,具有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能够根据低收入人群信贷需求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和产品的创新,从而提供更加贴近农户和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而且能够较好地管理客户风险。小额信贷在世界范围内已有30多年的实践历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比较成功地解决了为穷人提供有效信贷服务的难题。而从我国整个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来看,现阶段小额贷款在种类和期限上的灵活性并不大。为了匹配农民独特的贷款需求,可以按照消费信贷模式,拓宽小额信贷的种类和领域。一般的生产性小额贷款可以定位在一年或者短于一年,而对于一些生产期限较长的种植业、养殖业,则应该制定较长一些的贷款期限,不能笼统以一年为限,以克服现在用于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时间过短这一瓶颈,从而达到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目的。

三、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会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弱化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加剧收入不平等。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分散目前由农村金融机构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农业保险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性质上讲属于准公共产品,所以发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即使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也是如此。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和政府为稳定农业生产,依靠政策和法规强制推行,并给予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的非赢利性保险。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决定了现阶段应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并举,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根据抗风险能力的不同,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手段。西部地区应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东部地区应以商业性保险为主。对种植、养殖大户和农业开发公司应以商业性保险为主,对普通农户则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对特别贫困地区的农户应完全实行政策性保险。

四、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是农村金融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金融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准入政策的放宽,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将会出现,市场竞争的加剧必然带来金融创新,并对金融秩序的健康稳定提出新的挑战。为建立多样化、有序分层的金融体系,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必须摆脱行政式监管的惯性影响,建立与市场化的农村金融相适应的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分级监管有利于监管竞争和形成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鼓励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创新,更可以分散金融风险,最终达到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的目的。要由以中央政府(包括监管机构)为主导的监管转变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导的区域性监管,辅之以中央政府对省级监管者的监管,这是由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和悬殊的区域差异性决定的。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金融准入和监管的权限,逐步移交给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发挥后者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作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与积极性,分散全国的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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