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的治标与治本

反腐的治标与治本

核心提示:但如果我们仅仅这样来理解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可能还狭隘了点,或者说没有理解王氏反腐的精义。但在这一过程中,完全可以在加强治标力度的同时,探索治本办法,如政府在公开性方面加大力度,鼓励地方在财产公示上先行一步。

新华社日前播发了王岐山在中纪委二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该报告对今年的反腐进行了部署。不过,尽管报告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然而实事求是地说,报告推出的反腐措施,治标的多,治本的少。

这并不奇怪,王岐山在新的中纪委委员培训班上,也承认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这实际上可说是王氏反腐思路。

反腐有治标和治本之分。治标指的是严格执法,严惩腐败,它主要是针对出现的腐败现象进行纠正和治理,属于事后补救;治本指的是通过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它主要是针对易发生的腐败问题进行防范,属于事前预防。换言之,治标突出的是一个“惩”字,严惩腐败行为,为治本创造条件;治本突出的是一个“防”字,从源头治理,解决问题。

但如果我们仅仅这样来理解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可能还狭隘了点,或者说没有理解王氏反腐的精义。治标和治本作为两种反腐手段,它们并不是彼此分开的,各自履行自己的功能,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治标并不是单纯办案,而是通过办案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治本措施与对策。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治标光治本,治本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源。实际上,我们可以把治标看做是治本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要彻底治愈腐败,终究是要从治标转向治本。因此,如果想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不仅治标的力度要大,也要加强治本的准备速度。

打个比方,一个高烧的病人,治标就是在他高烧不退时,给他吃退烧药,以缓解病情,治本则是要针对引起他高烧的炎症,进行相应治疗。只吃退烧药,显然不能治愈其病情,但不吃退烧药,只针对炎症治疗,一方面会延长治疗时间,另一方面可能因高烧不退而引起其他并发症。所以,在给他吃退烧药的同时,必须进行炎症治疗,在这里,吃退烧药的作用,是为治疗炎症这个治本措施做准备。因为退烧药的药效几个小时就没了,炎症不除,还会烧起来。也就是说,治标可以创造治本的条件,治本可以巩固治标的成果。

从中国目前的腐败来说,形势十分严峻,需要我们一方面将各种治标手段都用上,改作风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之类就是这类治标措施;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惩处力度,该够上刑事处罚的,决不能党纪处理;该够上监禁的,决不能监外处理;该杀头的,决不能不杀处理;该有罪的,决不能用功抵过。在这方面,我们的处罚还是有些过松。比如,很多大贪官,按照现有标准都够得上死刑,但在具体判决时,都以这种那种理由减罪,最后往往以一个无期了事。

尽管在治标方面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客观地说,中共对腐败的治理还是很严肃,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打击也很严厉。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各地查处了大量违法乱纪干部,这个应予以肯定。当然,从反腐效果来看,却不是很突出,腐败分子就像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地冒出来,反腐如同陷入了僵局。这其中根源,就是我们在把注意力集中于治标的同时,没有跟着在治本上下工夫,推出一些治本制度和措施,由治标及时转向治本。

那么,什么是反腐败的“本”?这个问题实际也可归为什么是腐败之“本”。无疑,权力是腐败之“本”,其他方面是“标”。因此,反腐败要治本,就需要在治权上做文章,出台一系列规范权力运作的措施和制度,如习近平所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当然不是纪委一家能够办到的。因为在我们的权力体系里,纪委虽然权力很大,但它没有大到权力通天,它上面还有各级党委,还有政府一把手。纵使纪委的权力通天,还有一个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因为如果缺乏监督,纪委本身也会被权力腐蚀。所以,要治本,就必须减少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力,增加权力使用的透明度和社会对权力的监督。

不过,正如经济学家张维迎在早年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在任何政治制度下,权力使用的透明度和可监督性总是与权力的范围和大小成反比的。当政府官员的权力超过一定的“数”和“量”时,要做到透明是很难。他举了一个例子,我们很容易判断一个公职人员在采购茶叶时是否有吃回扣的行为,但很难判别一个投资几十亿元的项目是否合理,或者一个投资项目选址于特定的地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还是官员以权谋私,或者政府给某个外商划拨一块地是为了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还是权钱交易。一句话,我们希望政府为我们办的事越多,政府的透明度就越低,监督就越困难,我们所不希望的腐败就越严重。这也是一些实行民主政体的国家有很腐败的政府的原因。

对于这个悖论,张的建议是,废除政府垄断资源配置的权力。只有当政府的权力范围缩减到只限于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产品等公共领域时,政府权力才可能透明,我们才有可能做到“高薪养廉”,腐败现象才有可能被基本根除,才有希望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的社会。

目前,我们离这一步还很远,在达到这一步前,需要分阶段将一些限制权力的措施和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另外,即使政府权力缩减到只限于公共领域,也不可能做到彻底消除腐败,因为,只要有权力存在,不管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都免不了腐败发生。何况,就社会的发展趋势来说,政府的治理不大可能只限于公共领域。因此,在限权、减权和透明化之外,还需有更基本的治本制度。

官员财产公示就是这样一项制度。因为官员不论如何腐败,他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财产——或许也有不为财产的腐败官员,但这样的官员比例极少,可以忽略不计——既如此,从财产终端反腐,无论从理论还是各国实践而言,都是在现有约束条件下最好的反腐措施。

目前要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几乎不可能,它遇到的阻力太大。但这并不等于我们不可先把这个制度框架建立起来,打通官员财产申报平台。可以先在全社会进行一场关于官员财产公示的大讨论,形成共识后,参考国外已有的做法与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法律,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级官员的哪些家庭财产,通过哪些途径公示,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官员财产申报平台,从而最终为制定全国性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积累经验。

所以,反腐败要“标” “本”兼治,惩防并举,但釜底抽薪的办法是治本。当然,鉴于反腐是长期性的工作,治本也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要剔除腐败根基,绝不能逞一时之功,需要时间。但在这一过程中,完全可以在加强治标力度的同时,探索治本办法,如政府在公开性方面加大力度,鼓励地方在财产公示上先行一步。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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