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的民主观和民主制度(4)

解读美国的民主观和民主制度(4)

(四)美国宪政法律制度的解读。美国把法律推升到神圣的地位,把国家权威通过法律神圣化,强调这是保证实现自由民主的价值观,看似尊重法律,但实际上与自由价值观是相背离的。自由主义价值观仅仅赋予法律制止影响他人自由的权力,但美国法律完全成了最高权力的神圣体系,由此破坏了自由价值观的核心原则。实际上美国法律制度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法官自由裁定权、法律程序否定法律正义、模糊的法律领域等为富人和统治者提供了合法保护。西方国家存在着大陆法和普通法两大法系,美国法律实行的是普通法制度。美国法律长期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直到1945年才制订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缺乏明确性和严谨性。美国法律实行判例制度,法律解释灵活,法官对先例原则和制定的法律都享有司法解释的神圣权力,造成法律含义的极大伸缩性,为保护富人提供了法律空间。美国法律强调程序规则,要求在诉讼中以程序标准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禁止获得影响程序的真实法律事实。美国法律坚持陪审团制度,认为通过民众行使裁判权,可以保障宪政制度和法治目标,似乎是将民主渗透到法律中。美国实行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程序标准的证据在庭审前就由被告方予以排除,法院常常以证据违法推翻被告人有罪的法定理由。法律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保障公民不受犯罪侵害的权利,程序应该服务和保障实体正义,片面强调程序公正,往往是颠覆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并不能保障法律的正义和公平,程序绝对化损害了实体正义和法律价值。美国实行大陪审团制度,但是陪审员往往被检察机关或者辩护律师利用,陪审团审判为法官和律师宣传提供了途径,案件的结果受到影响,陪审团“无理否决权”的合理性遭到了广泛质疑,出现对大陪审制重大缺陷的反思,但是大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有掩饰民主制度的作用,长时间得以保留。美国法律活动依赖于律师,判例法的缺陷使得法官和律师形成利益集团。名人和富人请名律师,辩护最终以程序性取胜,普通民众不具备请名律师的能力,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法律形成了与平民对立的贵族阶层。美国法院常常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牺牲受害人的利益,放纵了部分犯罪,最典型性的是 “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因为程序问题证据不被采用,在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被宣告无罪,辛普森竟逃脱了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在犯下重罪之后仍可能因为程序逃脱法律追究,所谓公正的审判结果却制造出了冤案,程序至上却牺牲了正义,强调人人平等的美国法律发生了异变。美国法律的所谓尊重罪犯的权利,看似在维护人权,但却失掉社会正义和道德价值判断,无异于在放纵犯罪,实际上是为有钱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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