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蒙在“法治中国”上的阴影

消除蒙在“法治中国”上的阴影

摘要:时隔12年重获自由,李怀亮并没有太多的情绪性反应,相较于死者家属的悲愤激动,这样的平静更显突兀。为错案错判而耻,明确问题的严重性,一个法治国家绝对经不起冤假错案的折腾,必须消除蒙在“法治中国”上的阴影。

前日,因“死刑保证书”备受关注的李怀亮案有了最后定论,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李怀亮无罪,当庭释放。

时隔12年重获自由,李怀亮并没有太多的情绪性反应,相较于死者家属的悲愤激动,这样的平静更显突兀。12年的看守所生涯,家庭社会物是人非,除了李怀亮及其家人,旁人很难完全了解其间的遭遇及其导致的影响,李怀亮略超出一般人想象的反应因此也就不那么难以理解。

从2001年到2013年,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而河南省高院则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河南省高院的第二次撤销判决作出于2006年9月27日,次年5月,该案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随后的6年,李怀亮进入了漫长的超期羁押时段。如果不是2012年2月网友曝光的一份“死刑保证书”,这个10多年前的、还处在“审判拉锯”中的刑事案,恐怕不会为公众所知。

对于迟来的正义,李怀亮表达了感谢,此前,他从没想过还能有这一天。在这个意义上,沉冤得雪公正彰显,迟来的正义好过正义的永久沉默。然而,如果把李怀亮案放在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争议未断的聂树斌案之后来看,即使一些案件最后得到了纠正,但它们并不能掩盖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所指向的问题。

诚然,知识、技术乃至特定时代观点的局限,给错判留下空隙。人类的司法史上,冤假错案总难完全避免。尽管如此,从诉讼制度的设计、司法工作的机制来看,所有司法制度的改进,无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为目的。而反观中国古代的冤假错案,它们作为王朝时代不可抹去的公正之耻,即便跨过漫长的年岁,仍不断敲击着司法的警钟。

冤案之所以会被长久地记住,在于它对正义基石的践踏。表面上,错案仅施加在某个个体身上,但其破坏的却是基本的良善判断,并形成个人权利不受保护的潜在可能。一旦这样的错判发生在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判例上,更会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每一起冤假错案,对整个国家、社会、司法系统,都是沉重的一击。相应地,它当激起国家、社会、司法系统的全面反思。所以,对错案的处理绝不止于个案的判别扭转,它关系到整套正义系统的完善,让其保证的公正能继续被信仰。

可以看到,经历了一些错案曝光及社会拷问,相关法律、司法机制确实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改进,司法纠错、国家赔偿不再是陌生的法律术语,它们得以在相关案件中被一次次启动。不过,另一方面,冤假错案是不是出现得过于频繁?

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无论是基本健全的实体法文本,还是两审终审、再审等程序法制度,事实上,冤假错案甚至很难在机制框架的不完善上找原因。很大程度上,问题的症结依然留在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上。从一些一度定义为“铁案”、标杆案例的翻案来看,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值得总结之处。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近日,最高法负责人也说,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定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李怀亮无罪释放,与其视之为平冤,不如把它看作司法系统上的重要一课。为错案错判而耻,明确问题的严重性,一个法治国家绝对经不起冤假错案的折腾,必须消除蒙在“法治中国”上的阴影。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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