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程序正义方能守护法律底线

敬畏程序正义方能守护法律底线

摘要:检方的反应,从司法分工、制衡的角度来看,也有着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各环节各司其职、各据其理,而不是一团和气、一唱一和,更能保障司法系统的自我纠错能力和最终的实质正义。

检方的反应,从司法分工、制衡的角度来看,也有着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各环节各司其职、各据其理,而不是一团和气、一唱一和,更能保障司法系统的自我纠错能力和最终的实质正义。

前天,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又有新进展——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超期羁押12年的河南农民李怀亮,其无罪判决已经生效,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法院也已通知李怀亮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个体人生的一出悲剧,终于有了一个光明的尾巴。

有程序正义的保障,方能守护实质正义的底线。一个无法被确凿证据证实有罪的农民,却因“维稳”的需要,被法院与死者家属约定“尽量判死亡”,从而出现“屡判屡驳回、屡驳回屡判”的“梅花三弄”剧情,其中无奈引人唏嘘。所幸,在“疑罪从无”的法治常识、共识下,上级法院坚持再三驳回一审判决,从而避免此案将错就错、最终办成死无对证的所谓“铁案”。无论是对陈怀亮本人还是对司法正义本身,这多少都是“不幸中的万幸”。

法谚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正义迟到,总还是比正义永远缺席略强。严格遵循程序正义有时可能看似效率不高,却是红线所在。从赵作海案到李怀亮案、浙江叔侄强奸案,均不难触发我们对不合时宜的司法理念的重新反思。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对于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导致的冤假错案问题,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此言透露出积极而强烈的信号意味。

确实,司法领域同样存在“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程序上的低效拖沓,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最终也会让“正义迟到”;而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使得一些公检法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导致冤错案件,直接导致“非正义”。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微妙平衡,需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感,以程序正义为准绳,在此底线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方能守护和捍卫实质正义。正如《人民日报》所言,清华朱令案之所以引发民意加速发酵,正在于有关方面“一度对案情讳莫如深、对过程语焉不详、与其家人沟通有限”。这亦属一种程序不公。警方最近举动也证明,公开案情,有时看似自找麻烦,其实是取信于民,能有效避免谣言四起、猜疑丛生,这种程序上的公开、公正,才是更大的效率。

李怀亮案虽然暂时结案,但仍属“未完待续”。比如,平顶山检察院在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不予抗诉的同时,仍申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的重大作案嫌疑,李怀亮被判无罪,意味着12年前的杀人凶手还没有得到惩罚,公安机关将重新立案侦查,尽最大努力缉拿真凶。作为检方,这种持保留态度的立场和反应是正常的,从司法分工、制衡的角度来看,也有着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各司其职、各据其理,而不是一团和气、一唱一和,更能保障司法系统的自我纠错能力和最终的实质正义。

“疑罪从无”体现的是程序正义,但未必等于实质正义。对平顶山检察院不轻易放过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和态度,应该支持和鼓励。我们更希望当地检方能本着对法律的敬畏感、对正义的使命感而不是出于自我辩解和推卸责任的本能,重新认真展开对这一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重新提起公诉,将真正的杀人罪犯绳之以法、令其付出应有代价,告慰被害人家属,还法律一个公道,修复曾经的司法伤疤。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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