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万宁校长开房案:给“伸向孩子的魔爪”戴上枷锁(3)

【案例】万宁校长开房案:给“伸向孩子的魔爪”戴上枷锁(3)

双方是否涉及金钱交易?

仅有陈某鹏提供300元餐费

就部分媒体称“6名未成年女生收受小学校长1000元”的说法,调查显示,这一说法并不属实。

据海南万宁市委宣传部介绍,万宁警方专案组的调查情况显示,所谓“收受金钱进行性交易”的说法并不属实。依据当事人口供,涉案双方并未提出任何金钱要求。与涉案嫌疑人陈某鹏一起的4名受害未成年人因无钱就餐,由陈某鹏提供了约300元的餐费,除此外没有更多的金钱来往。

就这一说法询问了多名受害未成年人家长,其中一名受害女生的家长王一楠(化名)透露,6名女生在回家后,均未提及有关收受陈某鹏和冯某松金钱的相关信息,其中一名13岁女生在网络上看到相关言论后,情绪已出现极大波动。“希望部分媒体能够负责任地进行报道,而不是为了博取眼球制造假新闻,对受害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家长到海口为孩子检查遭拒

据受害女生的家长介绍,他们5名受害女生和家长14日晚到达海口,15日8点半到海南人民医院欲做处女膜检测,被院方以没有公安部门的证明为由拒绝。

家长带孩子从医院回来后,后郎小学的一名符姓领导到海口联系上了孩子家长,给他们安排好了住宿和吃饭,并在下午带着孩子游玩散步。家长称,孩子下午玩得都挺开心的。

有两名女生的家长分别告诉,他们这两天一直觉得被人跟踪。晚上多次致电家长,他们都分别称“讲话不太方便,有人在跟踪我”。

此外,孩子家长介绍,这两天确实有市领导联系过他们,但是家长并没透露自己在海口,也没有领导要求家长不能与媒体联系。

据家长透露,他们将在两三天后,在万宁召开见面会,具体的细节会在会上向介绍。

释疑

刑诉法专家解析案件4点问题

处女膜完好不等于没有性行为

(受访者: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1、以猥亵罪批捕是否合适?

洪道德表示,在目前未判定强奸与否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已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可以暂时能确定的罪名采取相应措施。逮捕的罪名绝不等于以后必须认定的罪名,在之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可以根据发现的新证据,来作出罪名上的改变和认定。

“虽然我们认为有可能是强奸罪,但可能公安机关目前获取的证据还不足以形成这样的认定。”洪道德说,“因此我个人认为现在以涉嫌猥亵儿童罪逮捕这两个人是合适的。”

2、处女膜与强奸有无关系?

对于万宁警方以女生处女膜没破裂,判定在开房期间双方未发生性行为一事,洪道德教授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不得以女子的处女膜是否破裂,判断是否发生性行为标准。“处女膜没有破裂,顶多能说明性行为没有造成处女膜破裂。目前,医学上无法确定处女膜破裂与是否有性行为之间的关系,因为性行为不一定造成处女膜破裂,而处女膜破裂也有可能是由运动等其它原因造成的。”

3、有性器接触即强奸未遂?

此次事件中,有女生检出下体红肿、裂痕等,有舆论认为“双方性器官接触即是强奸未遂”,因此不应仅以猥亵罪论处。洪道德就此表示,这是学术上的观点,法律上并没对此表态。“目前,对于判断性行为是否仅限于性器官接触、性器官要接触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都是学术理论上探讨的,法律上并没有说。但是一般来讲,目前实践当中,据我所知采取的判断标准,就是对幼女来说,以性器官接触是性行为发生的开始,即使只有接触没有进入,就构成未遂”。

4、“学生收钱说”意义何在?

14日,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此案系女生主动跟校长联系,校长给了女生1000元钱。洪道德表示,只要双方发生性关系了,就应以强奸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以强奸罪论处。他说:“嫖宿幼女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如歌舞厅、夜总会等实际上从事色情活动的风月场所,但套在本案上,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哪怕女孩主动找了校长,校长在发生关系之前或之后给了她钱,也是强奸,而不是嫖宿幼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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