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3)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3)

西方宪政的欺骗性在于,以表面上全民的自由民主掩盖其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例如,宪政宣称主权在民,实行议会民主政治。但议会民主的实际运转完全掌控在资产阶级的手里。所有参加选举的议员或官员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才能当选。恩格斯指出:“我们在那里却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以最肮脏的手段用之于最肮脏的目的,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大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马克思在分析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的实质时说:“这就是容许被压迫者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压迫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他们!” (转引自《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页)列宁指出:“请看一看任何一个议会制的国家,从美国到瑞士,从法国到英国和挪威等等,那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幕后做的,是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进行的。议会专门为了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 (同上书,第44页)所以,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应废除旧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8页)公社的实际做法是,人民代表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也对这些法律的实施亲自负责。公社委员会的成员,“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同上书,第358页)

再如,宪政标榜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但现实中,三权分立并不是真实的。以美国为例,总统的行政权趋于膨胀,一权独大;法院既有司法权,又通过制作和适用判例享有立法权,还享有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权;国会有权弹劾和审判总统及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享有对各种案件的调查、起诉权,行使一定的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终身制,而州法院的法官由州议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常为兼职,年年更换,独立性甚小。([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7、408页) 虽然资产阶级学者鼓吹宪政的立法权是主权权威的体现,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必须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立法机关拥有的只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主权,甚至在整个国家中找不到主权权威。所以,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而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院司法权通过违宪审查可以凌驾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直接违反民主原则。宪政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不允许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独掌全部国家权力。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正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的要求,符合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即使常常造成内斗不断而影响效率也在所不改。因此,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是资产阶级内部的畸形民主制,与人民大众参与国家管理毫不相干。

对“司法独立”,马克思特别揭露:“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9页)西方国家所有法官的推选任命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要不折不扣地为大利益集团服务。那些自愿报名担任无报酬兼职法官的,全部是资产者本人,他们为利益集团服务是不言自明的,何来“司法独立”?看看搞宪政的台湾法院对陈水扁贪腐案在陈水扁执政时和下台后的审判表现,足以印证马克思论断的正确性。

“社会主义宪政”论之所以不可取还在于,以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掩盖了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这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有的已经写入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制(苏联实行过,但已失败);有的被社会主义国家变通性接受,如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议会审议和批准财政计划等;有的仍为西方国家所特有,如新闻自由、人权无国界。而私有制、多党竞选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中立化是宪政的核心必有制度,也是自由主义者所真正憧憬的政治体制目标。但“社会主义宪政”论却忽略了这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宪政的整体制度架构,只强调宪政的非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权国际公约,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宪政了,前面再冠以社会主义就可以是“社会主义宪政”了。客观上这会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苏联东欧国家就是沿着这条道路一路走来的。 

三、毛泽东并不认为人民民主制度可以称为宪政

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人说毛泽东专门撰文论述过“宪政”,并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是指毛泽东1940年2月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题目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在文中毛泽东确实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但引论不能断章取义,毛泽东紧接着说:“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 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在文中毛泽东明确将民主政治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毛泽东说:“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同上书,第732页)第二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说:“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 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同上书,第732—733页)第三种是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 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同上书,第733页)当时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国既无民族独立,也无民主事实。中国共产党内有一些同志被蒋介石的所谓实行宪政的欺骗宣传所迷惑,以为国民党真会实行宪政。毛泽东在这篇演说里揭露了蒋介石的这种欺骗,将促进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变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求民主自由的一个武器。  

至于毛泽东在文中还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同上书,第735页)这里,毛泽东将苏联与英国、法国、美国并列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是从宪法的产生规律有共性这个角度而言的,并非是指苏联也是英国、法国、美国式的宪政民主。而且该文仅此一处并列,其他论述则将苏联和欧美国家划分得十分清楚。毛泽东在使用概念时不但未将宪政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混淆,还特别从中分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概念,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准备实行的宪政与英国、法国、美国的西方宪政区别开来。

毛泽东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也没有使用过宪政这个概念,更没有肯定过西方的宪政民主。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也没有使用过宪政的概念。因为在1940年毛泽东就认为欧美式的宪政民主是旧的、过了时的、没落的、反动的东西,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1949年新中国即将建立,“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毛泽东再次著文《论人民民主专政》,直接称新中国的民主政治为“人民民主专政”,以区别“新民主主义宪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取得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为什么还要倒退回去搞旧的、过了时的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中国更没有必要去为资产阶级的“宪政事业”做贡献。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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