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4)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4)

四、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其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政治制度。既然从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中已经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使用概念时就应明确将二者区别开来。

毛泽东结合中国国情命名的人民民主专政即实质上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是马列主义的精髓。“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巴黎公社是最早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马克思总结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1页)恩格斯指出,公社革命就是“炸毁旧的国家权力并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权力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页)这里,“新的真正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权力,人民管理国家。这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制最本质的特征。既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已经将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命名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以区别于宪政,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倒退回去将人民民主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社会民主党的鼻祖考茨基在他专门写的一本小册子《无产阶级专政》(北京,三联书店1958年版)中,将无产阶级专政贬低为马克思偶尔说出的“一个词儿”。 他引导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即空谈阶级斗争,但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不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而是在资本主义宪政架构内接受资产阶级现行宪法,参加议会多党竞选,争取多数选票,最终得到大资产阶级的承认与支持,能够参与轮流执政。因此,社会民主党也根本改变了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

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可以加社会主义,是因为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建设的手段,并不能决定国家的性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原则可以入宪,是因为宪法要反映和确认我国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这些改革成果从不同方面完善了人民民主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体制,但并没有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以我国签署联合国人权公约为例,我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原则对公约的相应条款做了保留,使我国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也不会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我国社会并不存在大资产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人民民主专政也不允许分享国家权力,不会搞三权分立。如果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被冠以“社会主义宪政”,就必然走上社会民主主义的道路,因为宪政是整体改变国家的性质、政权制度架构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而不是仅仅改变几个非核心的原则和制度。 

宪政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一再提醒全党。“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页)“西方国家的一些人,总想把他们那套民主制度强加给我们,总想让我们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一直在进行尖锐的斗争。西方敌对势力打所谓的‘民主’牌,实质就是要实现他们‘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我们千万不能上这个当。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权鼎立、多党竞选,肯定会天下大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头脑一定要清醒。”(《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其次,依宪治国不是实行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制度和宪政的核心制度与理念从根本上是不相符的。说宪政就是有宪法并得到实施,反对宪政就是不要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混淆了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回顾历史就很清楚,宪法与民主制和宪政没有必然的联系。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古罗马是奴隶制、封建制民主国家),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例如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宪法,但宪法的内容和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是根本不一样的。

新中国成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我们对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制定和通过了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三部宪法均确认我国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体,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实行的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三部宪法对于巩固人民民主制度,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尽管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过弯路,但是,决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的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前三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在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及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内容上是一脉相承的。现行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取得的新经验加以确认,保障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大方向不能偏离社会主义道路。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受到来自国内国际、党内党外各种颠覆势力的不断挑战,我国在具体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理论的巨大影响和干扰,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不断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其各项基本制度被新中国的每一部宪法所确认,并一以贯之地得到实施,这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巩固,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蓬勃发展。

但西方主流国家并不承认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是民主法治的国家,更不可能承认实施人民民主宪法的社会主义中国是宪政。不管是不是在宪政前面冠上社会主义,也不管共产党是不是依宪执政,他们都不会承认社会主义中国是宪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这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的需要,是从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为了要“保护少数”去搞宪政。这里,须特别注意,切不可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因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至上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在党的领导下,为了人民的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宪法和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宪政”的话语圈套,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口号的局限性。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为《红旗文稿》 宣讲家网站首发。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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