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GDP”担不起“叔侄冤案”全部责任

“破案GDP”担不起“叔侄冤案”全部责任

摘要:对“叔侄冤案”,浙江高院负责人认为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反思。“叔侄冤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一生的伤痛,给司法形象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也导致高达22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当地司法部门确实应该反思。

对“叔侄冤案”,浙江高院负责人认为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反思。其中,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叔侄冤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一生的伤痛,给司法形象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也导致高达22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当地司法部门确实应该反思。从聂树斌、赵作海到张辉、张高平,冤案总像一母所生,惊人相似:证据不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重罪、真凶现身……所不同的是,聂树斌没有赵作海、张辉、张高平那么“幸运”,未到真凶出现,就已冤死刑场。

反思冤案,“破案GDP”肯定是最先被提起的原因。如果说,“命案必破”就是一把悬在办案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一些办案人员逼上梁山、不得不依赖刑讯逼供的话;那么,将“破案率”作为考核指标,则是利诱一些人为了集体或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浙江“叔侄冤案”,就曾被当作“浙江神探”聂海芬的“光辉事迹”之一而广为宣传。

客观地说,“命案必破”、“破案GDP”并不能承担冤案的所有责任。某种意义上说,它们也是公安机关除恶务尽、维护正义、顺应民意的产物,有其积极的一面。假如社会发生了命案,公安机关又迟迟破不了案,或成为无头公案,公众也会有不高兴的;假如案子破与不破一个样,不惩不奖,恐怕公安机关也没有压力与积极性去破案。况且,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账,也不完全算在“破案GDP”头上。

刑事诉讼层面,虽然1995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时,加进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在程序立法中明确、保障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原则,基本应包括:沉默权(即被刑事指控的人有权拒绝回答和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疑罪从无(现有证据如果不能证实被刑事指控的人有罪,则应认定其无罪)。刑讯逼供,正是一种“强迫自证其罪”的典型手法。如果将无罪推定这一司法原则坐实,不支持侵害疑犯沉默权所获取的证据,对刑讯逼供的治理必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实践层面,刑讯逼供制造冤案,还与长期形成的“公检法一家”的习惯有关。公安机关在种种压力之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嫌疑人违心招供;检察机关过分相信警察所做笔录,忽略对笔录获得程序、真实性的考证;法院倚重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和主张不感兴趣。后续环节不怀疑、不反对刑讯逼供所获证据,对刑讯逼供起到了正面激励作用,加剧了问题的产生。因此,有刑辩专家建议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即使无法完全照搬,与职权主义适度稀释,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刑讯逼供之痛。

刑讯逼供是司法文明的毒瘤,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不仅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也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我们必须坚持说“不”。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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