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公文文种浅谈(2)

人大机关公文文种浅谈(2)

核心提示:不同文种的含义,可以参考国务院办法、中办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凡是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都要提出审议意见,因此必须在审议意见处理落实要求方面加以区分。

目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内容,将决议决定分为两类:一是批准类。这类决议决定内容较为简明,起草工作简易,一般不组织专门的起草班子,可按照常规任务分工进行。二是重大事项类。这类决议决定主要针对某一方面的重大事项,起草工作要求较高。一般要建立主任会议领导,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专工委和办公厅、研究室共同参与的起草工作机制。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承担组织实施任务的专工委牵头,抽调办公厅、研究室有关处室同志参加,组成起草工作班子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专工委侧重内容和专业,办公厅和研究室侧重文体和文字,相互支持配合,取长补短,共同把决议决定起草好。

决议决定如何发文?如果决议决定事关全局,需要全社会知晓,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登报是最好的公布方式。因为这些决议决定具有普适性,属于普发性文件,一经登报,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再去发文,则不仅行文对象很难确定,而且有画蛇添足之嫌。譬如,人代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就是这样处理的。以此类推,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果涉及面非常广,面向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登报之后也不需要再去发文。如果是就具体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则登报之后可以根据情况再行发文。如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杭州、宁波法规的决定,接受有关人员辞职的决定,就某方面工作作出的决定,等等。

三、关于审议意见

过去人们对审议意见的性质作用进行过广泛的探讨,但认识很不一致,做法也千差万别。省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期间的审议意见主要根据常委会简报整理而成,由秘书长签发,用办公厅函件送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届时会有一个类似答复性质的材料即办理情况过来。这时的审议意见以说理为主、内容比较空洞,很少明确具体措施,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审议意见处理基本上停留在办事机构之间文来文往。

监督法出台之后,审议意见有了新的规定,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好,各地的理解和做法还是没有一个准则。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把“一府两院”报告分为只听取不审议、虽听取又审议但不出审议意见、既听取又审议而提出审议意见且要求整改落实等三大类型,每年围绕重点工作提出2到3个审议意见(具体可操作),以常委会文件交办,标题是关于×××报告(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抬头是省人民政府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正文就是审议意见的主体部分,审议意见结尾部分明确整改落实等具体要求,落款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时间。审议意见交办之后,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务求取得实效。也就是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采取的是少而精的策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凡是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都要提出审议意见,因此必须在审议意见处理落实要求方面加以区分。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一般包括会议审议情况、对专项工作总体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处理落实等五个方面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会议审议情况、工作总体评价、存在具体问题等方面内容的写法较为统一和明确,审议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提意见建议和研究处理要求的不同。据此,将审议意见分成如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比较原则,或者主要针对全局工作,则采取原则性审议意见(附会议相关简报、专题调研报告等),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第二种情形,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既有原则性要求也有具体工作要求,在综合审议发言、专题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稿(附会议相关简报和专题调研报告),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上述两种审议意见都以“以上意见建议,请省政府(或省法院、省检察院)研究处理”结尾,实际上对研究处理情况不作反馈要求。第三种情形,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具体明确,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则审议意见(附会议相关简报和专题调研报告)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明确向省人大常委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时限要求。对于“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根据不同情况,由主任会议确定,有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在跟踪督查之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并审议,有的在听取和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审议意见一般由有关专工委负责起草,办公厅审核把关,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修改,在常委会会议结束之后的一个星期内召开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办公厅文件交办。办公厅文件的标题是关于印送××审议意见的通知,抬头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法院、省检察院,落款是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间,办公厅文件后面即附独立的审议意见(标题是关于×××报告[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标题下面加题注即主任会议通过的时间)。

审议意见是否独立成为一个文种?如果以常委会文件交办,审议意见作为人大机关的一个文种势在必行。如果以办公厅文件交办,则审议意见缺乏独立性,作为文种显得有些勉强。当然,文种应该由公文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而不是地方人大机关随便可以决定的。目前,审议意见的起草、成文、通过、交办等等,地方各级人大机关的做法不尽相同。只要道理上讲得通,符合公文处理的一般原则精神,都是可以的。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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