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超生的关键在于管住特权

治理超生的关键在于管住特权

摘要:武汉公布新规,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婚生育有悖国策,当然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新规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找对责任主体。

武汉公布新规,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6月2日《扬子晚报》)。

未婚生育有悖国策,当然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新规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找对责任主体。常识而言,生育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违规生育女方有责任,男方同样有责任,多数情况下甚至应该负上更大的责任。如果法律只处罚女性,而对男性的问题避而不见,不仅有违法律的公正原则,也容易让人产生“超生婚外恋等责任在女性”的歧视性联想。

揣测立法者的意图,出发点当然不在于性别歧视,而在于执法便利。超生现象通常都比较隐秘,情况也很复杂,如果执法部门穷尽一切信息、厘清责任之后再做出处罚,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都要大得多,甚至可能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把女性作为执法对象和责任主体,问题就要简单得多。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立法者牺牲了公平而选择了效率,可以说这是“罚款治超生”这一管理思维下的必然产物。

201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61元。按照规定,城镇(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孩子,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大约是8万元左右,而如果是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等情况,则再翻倍,达到16万元。对普通公众来说不可承受,而对一些特殊阶层来说,这点钱实在算不了什么。换言之,如果治理超生的制度路径只有罚款一条,而且对所有都实行一刀切的统一标准,那么对一些人而言确实具有很大的威慑力,但对另一些人而言,其法律制裁的效果将极为有限。由此,超生就可能异化为“花钱生孩子”,治理超生就可能变相成为纵容超生。

作为一种惩罚性措施,罚款并无不可,在现实中也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除了罚款之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执法公平。张艺谋超生的事情至今仍以“调查难度较大”为由而没有下文。其实张艺谋超生一事未必属实,但对普通民众罚起款来毫不留情,而对名人则连调查都无法正常进行,这显然不合适。二是社会抚养费的流向问题。去年有报道称,全国31个内陆省市区社会抚养费的总征收规模达到279亿元,然而如此宠大的一笔收费,却去向成谜。这其中埋藏着一个巨大的制度隐患是,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那么超生罚款就可能成为一种部门“红利”,从而助长了一种“养鱼式执法”,扭曲了计生部门的职能。

治理超生的关键在于管住特权。一是执法部门的特权,二是名人、官员和富人们的特权。法律在于严厉,更在于公平。只有管好不受约束的权力,不让权力、金钱可以通吃一切,违法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以遏制。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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