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五天前(6月11日),广州市妙高台和金陵台两栋民国建筑被强拆的事件刚刚被媒体报道,后续处理还在跟进中;昨天(6月15日),因地铁施工,广州市萝岗区大公山东坡的先秦古墓勘探发掘区“罹难”:警示牌被推倒,红线被扯,5座古墓被挖走,至少10余座古墓被毁——又是一桩与施工现场“抢夺”作业的文物考古噩耗。缺少足够法律依据和约束力的“缓拆令”未能保住历史建筑,已具备保护资格,实行施工的考古现场,同样未能幸免于难。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全国消失了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这些登记在册、受到法律保护的、有身份的文物,尚且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重庆文保单位“刘湘公馆”变身豪华餐厅,福州三坊七巷成为高档私人会所,厦门鼓浪屿半数以上建筑修建成家庭旅馆……至于那些未被列入保护名录,业权不明晰的其他门类文物,命途多舛是必然的。文物保护事业的处境面临重重困难,而类似话题反复被议,令人担忧的结果则在于社会敏感点渐趋钝化,最终走上不可逆之路。
一方面,法律条文对文物的保护、开发、建设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商机与经济利益又有着天然的急迫性,在两者的权衡中,作业方往往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甚至出现文保单位自身主动隐瞒不报。除了显示出开发改建立项的违法性质,更使得过程中因为没有专业人员的提前介入,不合理的、破坏性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另外,类似妙高台和金陵台这样的建筑文物,无论土地权依法当属国家所有,还是建筑业权当属业主所有,开发商都不具有强拆资格。使用和管理权属不清,职责不明,事前事后的监督不到位,文物遭到破坏的事情还将屡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细则、多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文保人士、民间组织、媒体机构多方呼吁,但效果甚微,在各方利益的挤压之下,文物部门对此也一直无能为力。涉及到立法的人大,执法的文物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海关、城乡建设规划等各部门之间职权存在漏洞,有法难依。另外,文物的保护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如果没有有力的考察监督,很容易打“擦边球”,出现类似“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迁移式保护”等掩盖违法违规行为的解释,执法难严,违法难究。而开发商、社会、以至于文保单位自身,对于保护和开发的界限,意识淡薄观念模糊,具体操作办法也缺乏正确规范。
先秦古墓被毁一例中,考古方和地铁施工方的“对证”令人哭笑不得。文保事业一贯的“秀才”形象,除了事前少作为、事后再诸葛的惯性以外,还凸显了法律和政策支撑的缺失,执行权限和能力的不足,与事业相匹配的专业机制建立也不够充分等根本问题。只动“口”,不动“手”,是难以承担文保事业的重责的。完善法律法规,或加大对文物破坏的处罚力度,或引入现代管理机制,都应该成为改变文保事业尴尬现状的应议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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