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问题:怎么看(2)

社会诚信问题:怎么看(2)

社会诚信问题诱发的根源,不仅有道德,也有制度。

另外,制度失效也会诱发不诚信行为。投机牟利是诚信的杀手,而制度违规必罚的强制性,也是制衡投机者的杀手。然而,如若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致使拖欠贷款和货款、恶意逃废合约、财务作假、金融诈骗、制假贩假、抄袭、剽窃等违法背德的行径,没有受到严厉惩处,社会上就会出现失信者能够牟利、守信者吃亏的现象。其后果是:一是虚假失信者因未受到处罚而不知悔改,投机钻营的企图和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二是这种违法必罚的法律逻辑的现实断裂所产生的虚假失信牟利、违法成本与风险低下的社会现实,不仅会打击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向往和信念,而且会产生消极示范效应,诱致其他人投机失信。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对非诚信行为不能实现严惩,消解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瓦解的是社会成员的法律信念和信仰。社会成员具有法律信仰,一是自己守法,二是相信他人守法,三是相信违法者必会受到法律制裁,不怀疑存在法外法问题。相反,社会成员一旦缺乏法律信仰,一是自己伺机违法牟利,二是不相信他人会守法,三是总认为法律制度可以在“权力、人情、金钱”的作用下发生变通,以为“有本事”的人即使违法也能逃脱处罚,只有“没本事”的违法者才会受到法律惩处,由此衍生出心不服法的消极社会心理,并会诱发“选择性守法”的机会主义行径。

上述分析表明,仅把社会诚信问题纳入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是不够的,还必须纳入到政府保障和提高民生质量的社会管理中;同样,社会诚信建设,也不仅仅是社会诚信教育、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备的问题,更是制度挺立而具有权威和实效的问题。制度不管用,缺乏权威,制定再多、再健全的制度也无济于事。制度有信用,人有信念和信仰,社会充满信任,诚信的社会才能到来。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