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党章(3)

十大党章(3)

第三章 党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根据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条件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党必须服从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主席报告。决不允许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六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各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员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工会、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红卫兵、红小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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