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前须先建制度的“笼子”

破格提拔前须先建制度的“笼子”

破格

当前,年轻干部破格提拔现象备受社会关注和质疑,有不少违规提拔拿着“破格提拔”当借口。究其原因主要是破格提拔缺乏制度规范,“破格提拔”往往游离于干部选拔任用法规而“出格”。笔者认为,必须对破格提拔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将破格提拔关进制度“笼子”,从制度层面形成对破格提拔的刚性约束,才能确保破格提拔的规范性和公信度。在破格提拔制度的设计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重视。

明晰破格提拔的适用情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也就是说,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破格提拔。但是究竟何种情况才属于“工作特殊需要”,这需要予以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年轻干部破格提拔的适用情形不能过多,否则会造成破格泛滥、难以把控。破格提拔的前提应体现“必需性”和“无他性”,即:换届时领导班子结构对年轻干部配备有刚性要求,而且又没有人选通过正常提拔就可以达到政策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破格提拔年轻干部,其他情况下应不得破格提拔,以体现破格提拔工作的严肃性。

界定破格提拔的职责权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报告的时间相对滞后,征求意见又相对偏软,实际上难以形成前置约束和源头防范。同时,如果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破格提拔不同意,不仅会给干部选任工作带来被动,而且会影响下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由于破格提拔不同于正常提拔,因此不能简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操作,应将破格提拔的权限上收到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当需要破格提拔时,由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前公示和职务任命,从严把控干部破格提拔。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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