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行贿“轻责化”

杜绝行贿“轻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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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中国的反腐行动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接连几位省部级干部因为涉及贪污问题被查处,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赢得社会广泛肯定和赞誉。

严厉打击贪污腐化的同时,一个长期积累的难题需要引起重视,那就是打击行贿犯罪“轻责化”现象。由于受到的约束和惩罚相对较轻,实践中,行贿者往往是“出事前拼命腐蚀,出事后积极揭发,出狱了依然风光,拍屁股再找下家。”

行贿者得不到应受的惩罚,助长了行贿者投机违法心理,腐化了社会风气,污染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复杂,从法律规范方面观察,中国相关法律配套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造成违法成本较低。以行贿发生较多的招投标领域为例,尽管《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详细规定了串标处罚办法,但是,就如何认定串标,却缺乏明确规定,这就为人为操作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又如,对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要取消一年至两年投标资格,但对何为“情节严重”却没有具体规定。诸如此类问题常常让法律在执行中打了折扣。

还有,从法律规定上观察,行贿罪封顶判罚是无期徒刑,但在实践办案中,由于行贿者常常是司法机关主要的突破口,为了有力地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办案机关时常争取行贿者举报,这导致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进一步放宽视野,则由于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社会层面对于行贿者的约束和惩戒不足。

因此,加强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要两手抓。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加强监督,注重市场监管与现场稽查相结合,注重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结合,完善监管主体信息共建平台,整合信息监管资源,建立起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让行贿者无处藏身。同时,进一步完善行贿与受贿统筹查办机制,做到同步查处,加强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健全案件线索的移送,协查协办联动机制,努力营造携手打击行贿犯罪的环境。

另一方面,完善社会和行业的诚信约束机制,建立行贿档案、不法企业黑名单等,通过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准入,甚至逐出市场等手段,加强对于行贿者的社会威慑力,杜绝劣币驱逐良币,让行贿者一朝行贿,终生后悔。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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