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元勋如何对待礼物?(3)

开国元勋如何对待礼物?(3)

周恩来:这样做(指送礼)是错误的,在困难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应当与群众同甘共苦

1964年11月,周恩来率领中国党政代表团参加苏联十月革命47周年庆祝活动回到北京,在机场受到毛泽东、刘少奇、朱德的迎接。

周恩来堪称公私分明、严以律己的楷模,他严格遵守中央的有关规定,从不收受任何馈赠礼品,一生都真正做到了一心为公、两袖清风、鞠躬尽瘁。

一次,周恩来过去的一位老警卫员给他捎来了一筐新鲜橘子。他问清值25元钱(大约合今500元)后,让马上给对方寄去50元钱(合今1000元左右)。周恩来对此还进一步提醒身边的工作人员说:“多余的钱让他处理,不这样做,就制止不了他,这样以后他就不再送了。”我们不得不赞叹周恩来处理问题之细腻、睿智。

1956年5月,周恩来到太原进行了一次短暂的工作考察。在考察结束、登机离开太原时,周总理发现有人往机舱里送了一个箱子,便马上询问是什么东西。随员告诉他,是对降低血压有益的本地产的葡萄汁。周总理在机门关闭前亲自留下了30元人民币(合今600元左右)作价买下。

1958年7月,周恩来在广东省新会县视察工作时,县委同志送给周总理两盒当地生产的葵骨牙签,他拒不接收,在当地同志执意让带上而盛情难却之下,他最后付了钱才收下。

1960年,江西省给国务院送来一些橘子,周恩来立即指示把橘子原封不动退回去,一个也不能收,并对此事进行了严肃批评。

这年春节前,时值经济困难时期,青海省委知道党中央机关生活艰苦,从青海湖打捞2000多斤鳇鱼,送到国务院,说是给周总理送鱼,并请周总理转送党中央。

周恩来得知后,就让秘书给青海省委打电话批评这件事。并立即指示:第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困难时期党中央应该和人民同甘共苦,不能接受这样的馈赠;第二,既然鱼已经送到北京,再返回耽搁时间可能腐烂,就由北京工商局按市场价格收购,随即在市场上出售。中共中央机关和国务院一斤也没有留。

1961年春节前夕,周恩来收到家乡淮安县委托人捎来的莲子和藕粉等土特产。他当即委托办公室回信,并寄去100元钱(大约合今2000元)。这在当时可不是个小数目,大约占到周恩来工资(404.80元)的四分之一。

淮安县委1月16日收到的这封信中说:“你县送给周总理和邓大姐的藕粉、莲子、馓子、工艺品以及针织品都已收到了。你们对周总理和邓大姐的热爱和关怀,他们是知道的。”接下来着重强调指出:“但是周总理和邓颖超认为,在中央三令五申不准送礼的情况下,你们这样做是不好的。”“现在周总理和邓大姐从他们的薪金中拿出100元寄给你们,作为偿付藕粉、莲子、馓子、工艺品的价款。其他的一些针织品,待以后有便人再带给你们。”信中还说:“总理指示将中央关于不准请客送礼的通知寄给你们一份,请仔细研究,并望严格执行。”

周总理还亲笔在这份随信附寄的中央通知的文件上郑重写上指示,要求江苏省委、淮阴地委和淮安县委负责同志认真阅读,坚决按照通知的精神办。

这份中共中央下发于1960年11月3日《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的制订,事出有因、非常及时:1960年全国出现粮荒时,某省一方面要求中央给他们调进粮食,一方面又给中央送来5万斤鱼。周恩来知道后十分生气,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对此提出严厉批评:“送中央五万斤鱼,简直胡闹。为什么要中央调粮又送鱼?”“全国从今以后,不许送中央一针一线一条鱼,要做全面通报,严格禁止。”会后周恩来指定专人起草了这份《通知》。《通知》共有五条规定,其中前两条是:一切单位都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礼物,也不准借用任何名义变相送礼;各厂矿、企业、人民公社试制成功的新产品,除对其直接主管部门可以送一份样品外,不许以献礼或其他名义赠送给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1961年,一位曾在周恩来身边工作多年、后任福州军区后勤部长的同志,出于不让周恩来夫妇衣物被虫蛀的好心,把部队工厂生产的樟木箱经火车运两只到北京,一只送给周总理,另一只送老战友。周恩来对此批评说不该送礼,要把它退回去。那位老战友建议说既然运来了,退回去麻烦,是否按市价付款?周恩来表示不同意。那位老战友只好遵命将两只樟木箱托运回福州并写信告诉对方以后别再送任何东西。

1963年,周恩来和邓颖超到苏州看望病中的陈云。当周总理离开苏州时,接待人员送了一些“苏式糖果”。邓颖超立即要随行人员照价付钱。不仅如此,周总理还要来了发票,问是不是市场价,当了解到付给对方的款是按成本价计算时,周总理一定要按市场价补上。周恩来还严肃而语重心长地对接待人员说:“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决不能搞特殊化。你们做接待工作的同志要切记这一点!”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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