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于形式的独董制度非改不可了

流于形式的独董制度非改不可了

■焦点观察

独立董事多沦为花瓶,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退休高官仍然热衷于此,实质上正是其间有利益交换的空子可钻。

上市公司中国重汽最近因为迎来了原来担任过贵州、山东省长的两位退休高官担任独立董事,在市场上引发了轩然大波,舆论普遍质疑退休高官到企业任职会产生利益输送,甚至认为这一现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退休高官到企业任职,包括担任独立董事,这一现象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并不是刚出现,而是早已有之,在目前的A股市场市值最大的十家公司中,48名独立董事中原来是政府高官的就有7人,占比达到15%。但是,这种现象是否违反了《公务员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甄别。我国《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一法条提出的“三年”和“两年”的时间限制是比较容易鉴别的,但是另外一条“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则具有一定弹性,并不是一眼就可以识别的。而且,尽管《公务员法》为退休高官到企业任职设置了时间限制,但是在这个时间限制过后,这一法律规定就失效了,但是目前舆论对退休高官到公司任职所可能产生的问题却依然存在。

其实,退休高官到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它的真正问题并不在于是否会产生利益输送,因为事实上退休高官如果有这种欲求的话,通过其他形式也能达到相同目的,甚至更为方便。独立董事是我国资本市场从国外引进的一项制度,按照目前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在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中,通常都是由控股股东或握有大宗股权的股东来出任,而小股东则因为股权稀少而不能进入公司董事会,在这样一种架构之下,小股东的权利在董事会中无从体现,因此他们的利益很容易受到大股东侵犯。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希望让独立董事能够代表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形成与控股大股东的制衡,从而使小股东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但是,由于国情的不同,这项从国外市场引进的制度在进入A股市场后,很快就产生了变异。由于独立董事是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并且由董事会向其支付报酬,这种体制决定了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会产生了经济上的“同盟关系”,根本不可能站在小股东的立场上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事实上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点缀门面,应付监管的一种花瓶。在A股市场早几年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独立董事为了维护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董事会“叫板”的案例,但当矛盾激化以后,都是以独立董事退出董事会来收场,因为公司董事会既然有权聘请独立董事,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独立董事,当然也有权解聘。

事实证明,按照现行的制度,独立董事已经流于形式,变得可有可无,省部级高官成为独立董事,也不可能改变这种状况,这种流于形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改革的关键一步就是要改变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做法,改由小股东选举产生。这种改革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由这个协会向公司派遣独立董事,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聘独立董事,而协会则负责向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履职情况。二是由基金等专业机构向小股东征集授权,自荐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资本市场是一个充满利益交换的领域,一项看似合理的制度,如果脱离市场实际,反而很容易成为利益交换的桥梁,独立董事尽管多沦为花瓶,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包括退休高官在内的社会贤达仍然热衷于此,实质上正是其间有利益交换的空子可钻。因此,独立董事必须从制度上割断与上市公司的经济联系,才能名至实归,让这项制度真正能够推动上市公司实现公司治理,成为让小股东信赖的一项制度。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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