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田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徐田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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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慷慨的制度之一。德国一位拿平均工资的普通全职工人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约占工资的70%,远远高于美国退休人员40%的比例。自1889年《伤残和老年保险法》发布至今,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120多年的发展历程,虽然近年来德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度面临着的挑战,但几经风雨,它始终保持了效能和偿付能力,管理规范、法制完善的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养老保险制度的典范。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德国养老金具有工资替代功能和赡养功能,在年老、丧失或部分丧失就业能力、遗属三种情况下提供社会保障,保障投保人大体上保持就业时的生活标准和投保人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标准。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也是最重要的支柱,涵盖了最广泛的人群。根据法律规定,几乎所有雇佣劳动者及一些特定的独立经营者均有义务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医生、律师、零售商等高收入者不属于义务参保人范围,但这些人年满16周岁均可自愿参加保险。除此以外,依法属于解除投保义务的人员,也可以自愿投保。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有自己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由于历史原因,德国经办法定养老保险的机构一共有27个,包括:23个州养老保险局,负责管理工人的养老保险;1个联邦职员养老保险局,负责管理职员的养老保险;采矿、海运和铁路行业各有1个自己的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本行业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待遇规定和保险资金统一适用于所有人员。只有采矿业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方面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来源是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根据实际得工资水平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另外,国家财政补贴也是德国养老保险金来源的重要渠道,约占其总支出的1/5。2011年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费率为19.9%,雇主和雇员各分担一半。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人口老龄化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在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也在降低养老金的领取比例。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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