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治官需先察官(2)

张晋藩:治官需先察官(2)

其二,监察官有较高任职要求。正是由于监察官乃察官之官,又称为风宪官,发挥着纠正风纪、维持国家大经大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对其任职条件较高。一是需要较高的文化素质,常是科举出身。二是重视思想品质,以刚正嫉恶为选任标准。如唐高祖时,以万年县法曹孙伏伽诚直,指陈得失,无所回避,升为侍御史。三是必须有实际的施政经验。唐时,不经历州县官的任职不得为监察官;明朝规定,只有经任两任县令者方可为御史。

其三,历史表明,监察制度对于维持国家纲纪、纠正官邪,保证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养成“彰善瘅恶”的官场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封建专制制度自我调整、自我改进、自我补救的重要措施。为了强化国家治理,需要治官;而治官必须察官,察官尤依有法。这些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中都得到了体现。

(作者为著名法律史学家、中国法律史学会顾问)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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