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块土地的政治效应
小块土地与村庄权力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小块土地占有者、经营者对国家的冷漠与对村庄的依赖两个方面:租佃者直接与地主发生关系,自耕农通过村庄和士绅向国家交纳赋税,小块土地的占有者、经营者都只与村庄打交道,不直接与国家打交道。国家权力只到达县级政府,无法直接影响、支配、控制农民。在国家不影响农民的情况下,村庄权力结构很大程度上受村庄内部事务影响,地主、士绅对小块土地的占有者、经营者的租佃影响、赋税代征影响,小块土地生产的水利等公共需求对村庄、宗族的依赖,另外小农的五种社会性格也使小农在与士绅地主、宗族头人的博弈中居于弱势地位。小块土地的乡村政治效应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机制实现:
(1)利益机制:占有、经营小块土地的小农与村庄权力中心利益同源。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能够实现村社自治,它有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小农与地主、士绅要有共同的利益。没有共同的利益,绝无可能实现自治。小农与士绅、地主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庄耕地的灌溉问题,水利灌溉依靠一家一户的小农很难完成,仅依靠士绅地主也不行,需要村庄全体种田的农户共同努力;二是上交赋税方面,士绅与小农也有一致的地方,固然士绅地主有多收租税以自肥的动机,但是两者也有共同的一面,共同应对国家的赋税及其他的摊派,比如隐瞒应纳赋税的耕地面积、多报灾情、多申请国家灾粮等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李怀印对华北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村民们一方面互相合作,共谋依靠个人力量无法得到的集体利益,并且接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有助于达到个人目的的村社集体安排”,“塑造社群是一套为了集体目标而把个人连接在一起的内生性惯例和制度,以及界定社群成员关系的观念和准则”[42]。泰勒教授也说过:“农村社区是由从属于一个利益中心的当地人组成的。”[43]显然小块土地形成的共同利益是形成村庄自治的基本条件。
(2)偏好机制:占有、经营小块土地的小农与村庄权利中心偏好同向。从结构主义的角度分析小块土地的小农与村庄精英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支配与被支配、保护与跟从的关系。总体上精英处于强势地位,小块土地的小农处于弱势地位,但是也有一些差异。第一对关系,地主与佃农是一种经济关系,两者虽然在利益的分配上存在着冲突,但是两者也有偏好同向的地方,比如水利建设、租税征纳等。第二对关系,自耕农与士绅是一种文化跟从关系,自耕农跟从、模仿士绅的行为并拥护士绅对村庄的领导。第三对关系是小农与宗族头人或族长的关系,在尊重祖先、维护全族利益方面两者偏好是同向的。偏好同向为村社的自治打下了基础。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村庄内部,农民没有组织化,无法通过组织与士绅、地主、宗族头人抗衡,因此分散的农民只能接受士绅、地主、头人的影响——领导、主导、支配地位。接受强者、智者或者权威的意见和指挥是弱者的一种普遍选择。这就形成了一种以士绅、地主、头人为主导的村庄权力结构。很大程度上士绅与地主、宗族头人是一体的。刘创楚和杨庆堃认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政治结构十分复杂,农村没有正式的政府,也没有正式的社会组织。“正式维持农村的社会秩序的,是村内的家族、乡村组织,以及阶级结构。”“数千年来的农村,是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由地主和士绅联合统治着,由财富和权力统治着。在农村,土豪代表暴力,士绅代表教育,地主代表财富,三头马车,三位一体的统治着。”[44]笔者不特别赞成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小块土地的农民与地主偏好同向性建构着村社自治的基础,同时两者势力和地位的悬殊,为强者主导村庄提供了机会。
(3)权威机制:占有、经营小块土地的小农形塑“五种权威”。经营小块土地的小农以传统经验为技术支撑和思维源泉,小块土地的小农从事自然生产、自给生活,不仅村庄内部的社会化程度低,而且与村庄外部的社会化程度更低,农民只关心与自己家庭有关的事情,只关心与村庄内部有关的生产生活事情。这样的农民就只受“五种权威”的影响和领导:一是土地权威,土地租佃、赋税征收而形成的地主权威,当然有些地主是有权无威,有权有威的地主才能够称得上权威;二是长老权威,因为年龄优势和经验的传承与传递的影响而形成的权威,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或是说爸爸式的”[45]。费孝通先生还指出,“那时的问题是谁知道规范?谁知道传统?他们服从规范和传统,像一个工匠服从技术一般,技术由师傅传授,师傅是知道技术的人,他具有权威。同样的,知道传统的人具有社会的威权”[46]。长老知道传统,懂得规范,所以他们自然形成权威。三是伦理权威,因为宗族血缘关系形成的权威,“中国的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是以祖先为中心”,家长权“强大而坚韧”,还“不可撼摇”[47]。在家长制下,“父母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威”、“父亲是儿子的绝对主人,只要他还活着,他就拥有这种专制权力”[48]。四是地缘权威,按照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传统小农接受公认的、自生的领袖的领导,这是一种以村庄为单位形成的地缘性权威。五是以知识和国家身份赋予形成的权威,对于士绅来说,因为他们掌握着知识,有着广泛的人脉关系,而且国家通过科举考试而赋予其身份,使其在村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五种权威在国家权力不在场,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服从意识、顺从思想比较强的传统村庄,形成以士绅地主为主导、小自耕农拥护、小租佃者顺从的村庄权力格局,即笔者所说的传统村庄治理结构。这种“主导—拥护—顺从”的权力结构植根于分散经营的小块土地制度,以小块土地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正是传统村庄权力结构的经济基础和权威基础。
注释:
[1][美]卜凯:《中国土地问题》,转引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
[2][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294页。
[3]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5][美]费正清、费维恺:《剑桥中华晚清史》下卷第一章《农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6]由于各个学派对于中国农村问题的基本认知不同,因此提供的解决方案也就有差异:卜凯主张技术解决中国的问题;马若孟认为技术重要,但首先要解决提供技术的制度问题;费孝通先生认为,要通过农村工业来救国,可以将此三派称为技术派、制度派和工业派。
[7]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8][美]弗兰兹·迈克尔:《中国绅士研究序一》,载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序一第4、6页。
[9][美]弗兰兹·迈克尔:《中国绅士研究序二》,载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序二第1-2页。
[10][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30页。
[11][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95-297页。
[1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5、287页。
[13]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转引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
[14][15]陈翰笙:《中国的农村研究》载《陈翰笙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9、36页。
[16][17]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72页;
[18][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37、345页。
[19][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8、50页。
[20][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9-250页。
[21][德]马克思:《卡尔·马克思的遗稿》,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7页。
[22][德]马克思:《致卡尔·考茨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23][24][26][28][德]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120;221;223;220、118页。
[25][29][德]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148-149页。
[27][德]马克思:《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09页。
[30][德]马克思:《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8页。
[31]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载《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3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33]李根蟠:《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两重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6年7月8日。
[34]毛泽东:《组织起来》,载《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
[35][美]谢林:《乡民经济的本质与逻辑》,载沃尔夫《乡民社会》附录,巨流图书公司1983年版,第179页。
[36][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229、229-258页。黄宗智先生并不是为了研究农民与村庄的关系,而是为了研究村庄与国家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附带产品,但是在附带产品中他论证地主在村庄中的支配作用、主导作用,中农与地主、村庄的关系以及中农对国家的冷漠。
[37]刘创楚、杨庆堃:《中国社会:从不变到巨变》,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38][德]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页。
[39]费孝通:《礼治秩序》,载《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40][德]马克思:《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17页。
[41]费孝通:《血缘和地缘》,载《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58页。
[42][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9、296页。
[43][美]泰勒:《论农村重建》,北平燕京大学1934年,第9-10页,转引自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44]刘创楚、杨庆堃:《中国社会:从不变到巨变》,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6页。
[45]费孝通:《长老统治》,载《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46]费孝通:《皇权与绅权》,载《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4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页。
[48][美]何天爵:《中国人本色》,张程等译,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