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党内法规再推制度建设

清理党内法规再推制度建设

建党92年来,中国共产党首次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第一阶段工作完成。

8月下旬,《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这一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发布《决定》,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一阶段清理任务完成,随即将转入第二阶段。

此次集中清理,是中共中央于去年部署开展的。2012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正式启动了集中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远、先上位后下位”的思路,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今年10月开始,清理工作将进入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部清理工作将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党内法规,是指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以党章为基础和根本。“执政理国同样是一种管理活动,而科学管理源自各部分的精密配合,必须有一套规则,这些规则就是党规党法”,中央党校教授刘春认为,清理整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组织作用,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和党员的作用,对于党内制度建设、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意义重大。

“当前的清理工作只是开个头,而且‘清理’本身不是目的,接下来还要搞制度体系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这些工作决不会是一阵风。”资深党建专家、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认为,一个有着强大生命力的政党,应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努力找到不断促进自身健康发展的法规,“从党章到其衍生的各种具体有效法规,一旦为全党所完全认识并实际应用,必定会化为强大的现实力量。”

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

废止不适用的制度

“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刘春说,科学的党内法规为党的组织活动、领导管理活动以及党员行为提供了依据,决定着党的兴衰,关系着国家命运。

叶笃初介绍,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具有严肃性、约束力的党内法规,由简而繁、从低到高,适应不同环境及使命,不断获得丰富与发展,并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的七阶法规层位,党内生活的一些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但也要看到,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日益突出。受访专家指出,有的党内法规制度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有的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同宪法和法律、既有方针政策不一致;有的交叉重复、冲突打架、数量庞杂;有的执行不严、落实乏力,弱化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与约束力。

党的十八大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做好党内法规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公开发布,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程,可以通过清理,全面摸清党内法规制度家底,使党内制度建设既与时俱进,又能够与实践结合”,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清理、修改之后,党内法规总量将会减少,留下的对于党的自身建设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据权威部门介绍,这次清理主要采取了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等三种处理方式。决定废止162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21%,主要有三种:一是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二是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三是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者替代。

宣布失效138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18%,主要有两种:一是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二是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文件规定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

继续有效467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61%,有三种:一是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二是文件内容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废止、修改的必要性不大;三是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改,但修改前继续有效。决定予以修改的文件共42件。

叶笃初认为,中央关于制度建设的思路日渐清晰明确,即要把中央要求、实际需要以及各部门各地的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

刘春分析说,当前党的执政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制度建设要与理论认识提升及实践经验发展紧密结合,对那些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应该长期坚持,对不适用的该废止就废止,该修订就修订。

当前,新建与完善的任务也十分紧迫。一方面,在新形势下,有的新任务新工作可能面临着无章可循的状况,需要制定新的制度。刘春举例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的出现、人员流动的复杂化使很多党员并不被传统的组织机构覆盖,原有的规章制度已无法进行管理、规范,必须根据新社会组织形式制定出相适应的组织规程和组织制度。

另一方面,在新形势下还管用的制度,有的也遇到了新的问题,“但这类法规制度仍具有可行性,不需要废止,也不需要推倒重来,而应根据新的形势、新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刘春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定会产生与原有规章制度的落差,这是正常的,对相应法规、文件进行修订完善是必要的。

“还需看到,不适用法规的废止可能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改革,而各领域改革的推进,也将会反作用于制度建设,催生新的需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认为,党内制度建设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顺应改革趋势,并应着眼于宏大的国际背景,主动应对挑战,着力创新,借鉴包括历史和现实的、本国和外国的,以及包括现代技术在内的有益养分,这也是一个紧跟时代的大党所必需的。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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