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财产来源不明”成为贪官的保护伞

别让“财产来源不明”成为贪官的保护伞

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9月5日9时30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涉及到的不明财产400多万。(9月5日 新华网)

杨达才一审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4年,是不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多年来养成的惯例,应该是公平的,因为他被确定的贪污受贿款是25万。如果从公平性和严肃性的角度来说,又是不公平的。因为有400多万说不清来历的钱款保护了他,说白了是“不明财产”救了他。如果这些财产能够说明来源,能够找到“下家”的话,也许他的刑期就会远远超越14年。

对于杨达才,不想“落井下石”,追问“财产来源不明”,只是为了关注这种现象。每当有贪官污吏出现的时候,还有哪一起案件里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只要细心观察,就会发现这不明的财产数额总会超越“很明”的数额。以杨达才案件来看,促使他“罪有应得”的关键点,则在那查明的25万受贿款,这一罪名被判处徒刑10年,而那不明的400多万只换来了6年刑期。这25万与400多万中间有着怎样的差距?如果说,这来源不明的400多万也是贪污受贿而来的话,杨达才会是怎样的罪过?又会是多少年刑期?

当然,这400多万来源不明的财产也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其实和那25万一样,也是贪污受贿而来的,只是杨达才本人没有交代;第二种可能就是,这400多万就是杨达才的合法收入。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说说判决的结果了。如果,这400多万也是杨达才贪污受贿而来,那判决的徒刑就轻了。如果,这400多万是杨达才的合法收入,那你给人家没收国库是否合适呢?

事实上,这被划定到来源不明范围里的400多万并不是杨达才家庭的合法收入。在判决的时候,已经把杨达才一家四口的正常收入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说,这400多万确定是不合法所得。正是因为确定是不合法的,才有了“没收上缴国库”的法律措施。可是,让400多万成为说不清道不明的事物合适吗?这400多万之所以成为不明来源的财产,有两种因素。一者,是杨达产交代不主动,故意隐瞒,400多万是如何组成的,他不会不知道;二者,这400多万说不出出处,也和侦察机关有关系,是没有查明来源。

无论是杨达产故意隐瞒,还是侦察机关没有查明,都和这400多万的性质没有关系,这400多万就是不折不扣的贪污或者是受贿而来。说不清来源,不代表这笔钱就是清白的。

在我们的法律中有着“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的法律如果用在职业不明者身上勉强可以,可是用到贪官身上就说不通。他是一名官员,他的家人都有着各自的工作,他们一家四口的收入是清清楚楚的,这400多万不会是天上掉下来的。

我们关注的不是一个杨达才的不明财产,我们关注的是“来源不明”的现象。对于法律来说,可以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却不是什么情况下都适用。这些来源不明的财产里面会有多少大罪被淹没其中。

即使真的查不清来源,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同样可以以贪污受贿论处。杨达才案件就要过去了,但愿下一个贪官倒下的时候,我们的制度能够前行,希望再无“来源不明”的财产。财产来源不明不白,法律不能糊里糊涂。否则,贪官们都会事先把自己的财政整得不明不白的,因此每一个官员都必须能说得清自己的财产来源。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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