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须发挥好工会作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须发挥好工会作用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专门设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节,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分体现了我国以劳动关系和谐促社会和谐的路径目标。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关系从总体上看基本是和谐的,然而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始终高位徘徊。受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梯度转移、劳动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等各方面因素影响,集体劳动争议亦呈多发趋势,进一步凸显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如何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必须着力破解的难题之一。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世界各国普遍将劳动关系纳入到主要由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为层次的宏观、中观、微观的多层结构中予以调整。从2003年至今,我国劳动法领域掀起了一股立法浪潮,体现了国家在新时期希望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合理规范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为骨干,以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框架,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我国劳动关系宏观层面的调整机制已经日趋完善。然而,长期的计划经济所形成的思想观念将难以在短期内转换,决定了我国中观层面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长期缺位。劳动关系所兼有的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使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始终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需要通过集体劳动关系来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通过允许劳动者组织工会,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劳动者可以以用手投票的形式调整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因此,为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充分挖掘工会工作潜力,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作用。

一是进一步发挥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当前,工会在推进工资等集体协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集体协商的内容尚存在局限性,目前以工资协商为主,未涉及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等有关职工利益的其他事情,综合性劳动条件谈判更少见。即使是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率也较低,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目标,“十二五”期间要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和集体合同覆盖面,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 80%。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则存在条款空洞化问题,集体合同条款总体上几乎是对上级工会或者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的复制;照搬照抄法规、政策规定的较多,对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的,以及反映本企业特殊情况的都较少。集体协商工作仍存在“重签订、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的问题,往往友好协商有余,而讨价还价不足。需要工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的范围,做实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和有效性,使集体协商能真正发挥减压阀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发挥工会在群体性劳动关系事件化解中的作用。近年来,重庆出租车司机停运事件、本田工人停工事件、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等群体性劳动关系事件中,劳动者往往在不告知工会的情况下,自发地采取集访、停工、怠工、堵门、堵路等形式迫使用人单位展开集体协商。这类群体性劳动关系事件具有自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工会和企业往往事后知晓,仓促被动参加,冲突有余,而平和协商不足。因此,工会尤其是上级工会必须及时介入,指导企业工会通过委托调解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组织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取得劳动者的信任,了解劳动者的诉求,及时引导劳动者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权利,争取利益,及时化解群体性劳资矛盾。

三是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劳动争议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和二审终审的纠纷处理机制。劳动仲裁属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这种纠纷处理机制具有不同于诉讼的柔性化的特点,可以减少双方的对抗性,其最终目标不在于使胜负分明,而是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但是纵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代表数量有限,参与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更是有限,因此工会必须更积极派出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发挥好劳动仲裁的柔性机制,避免劳动仲裁的行政化趋势,使劳动争议能得到更加快速、灵活、专业、有效、经济地解决。同时,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阶段,当事人委托公民作为代表人的情况十分常见,有些代理人是劳动者的亲属、朋友或是单位的员工,但是还有一部分是按诉讼标的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的职业公民代理。这些代理通常对专业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有时会误导劳动者。在仲裁、法院依法进行释明和调解时,设置障碍不配合甚至故意阻挠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但无法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反而影响了仲裁、法院正常的仲裁和审判工作。这些代理之所以具有很大的市场,原因在于律师的代理费用往往较高,是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之重,因此,工会应建立一支专业的、比律师门槛低的法律援助队伍,通过援助、适当收费的形式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当前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工会已经通过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推进厂务公开等形式做了大量的有益探索与尝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主要职责,工会要进一步朝着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的方向迈进,积极做好集体协商、劳动争议处置等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更多的努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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