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人格权法是对人的自由和尊严进行保护的法律,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有诸多关于人格权的问题需要解释和规范。其中,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未成年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的一部分,对于这一群体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更是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

公众人物是指公民本人希望或者放任其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对象,通过其本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某些事件导致其获得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时具有了公众影响力的人物。

相比较于普通公众而言,公众人物有一定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能够获得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第二,公众人物主观上具有自愿性;第三,关注具有时间性,一般并不具备永久性;第四,关注的空间性,这种空间性包括地域性和职业领域等;第五,公众人物之私人事务也会转化成为公共话题。公众人物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对公众人物界定和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公众人物在人格权方面应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与保护。为保障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当受到限制,在限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适度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

公众人物的主体为公民,非法人。既然是公民,自然就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分,未成年人一般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成为公众人物的可能性比较小,这样的人也属于少数群体,但不代表没有。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进入公众视野,获得公众的广泛关注并进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也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由于越来越多的娱乐节目、影视剧的出现,儿童明星也成为造星运动的一个群体,并开始出现在各类商业演出的舞台上,他们成为了公众人物。

民法和刑法关于年龄界限有不同的区分,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分。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从刑法上承担刑责的角度分成了14岁以下、14岁至16岁之间、16岁以上三种。民法上和刑法上对于年龄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一般比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长2岁,其区别的原因和背景在于通过此项规定对触犯刑事法律的公民给予更严格的限制,以对社会和广大民众予以更大程度的保护,免受犯罪行为之侵害。对于年龄的规定应该属于法律政策调整的范围,而法律政策应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法愈来愈多的情况下,似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应该逐步降低。

鉴于民法和刑法上关于年龄的不同规定,那么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限度也应该和三个因素有关:一、基于民事行为而成为公众人物的未成年人与基于刑事案件而成为公众人物的未成年人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基于刑事案件而成为公众人物都具有极大地偶然性,因此成为公众人物的未成年人其隐私权应该受到更大的保护。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就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二、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应有所不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相比较加害人,其隐私应当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三、如果未成年公众人物涉嫌实施了刑事上的加害行为,那么在作为嫌疑犯阶段所受到的隐私权保护应该大于其被法院判定有罪后的隐私权保护。

媒体应坚持适度性原则

对未成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应该进行区分限定,不能因为其未成年而不允许媒体、社会公众对其隐私进行任何的披露和公布,但是在报道的过程中应当坚持适度性原则。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项规定在于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加强保护,隐含的司法目的在于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未来更加顺畅的融入社会提供保障。但是,该法条目前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在年龄标准上存在着冲突。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指十八周岁以下,而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六周岁以上。那么,已经可以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还有何理由和必要性对其的犯罪行为进行高强度的信息保护呢?第二,对于未成年公众人物未明确规定,而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公众知情权的原则,媒体有理由对未成年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适当的报道。第三,该法条未对限制的行为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当然具有保守未成年人信息隐私的义务,那么媒体和普通公民是否具备此项义务。媒体基于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的原则可以进行适度报道。普通公民应当不在该法条的限制之内,即便是在限制之内,在现实中也存在无法对违规公民进行处罚的可行性。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要注意新闻自由的适度性,特别是针对未成年公众人物更要注意这个限度。一方面保护新闻具有自由报道的权利,另一方面强调新闻自由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掌握一定的度,不得超越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界限。新闻自由适度性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坚持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在民事法领域,可以将比例原则看作是利益衡量原则的一种补充。

新闻媒体应坚持的适度性和比例原则应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当今社会,文体明星等公众人物经常由于媒体的追拍行为而与新闻记者产生冲突,新闻记者可以在公开场合远距离的拍摄公众人物,并不造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侵害。但如果近距离的跟拍、追拍并且在当事人的劝阻后、拒绝后仍然继续跟拍和追拍的,应当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第二,媒体可以公开相片来说明新闻事实和进行新闻评论,但是公开相片的数量应做限制,以能够说明问题即可。如果公布的相片过多,则有主观恶意之嫌。第三,媒体公开的相片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背法律,对于敏感隐私部位应做技术性处理,在各类媒体上传播艳照涉嫌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第四,媒体所公开的相片如果涉及非公众人物的第三方,应当对第三方的肖像进行技术性的处理,不得侵犯第三人的隐私。

当然,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要上升为法律层面来解决,法律并非是万能的。新闻媒体行业的职业准则和新闻记者的道德自律,同样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并无完善的情况下,这一点更显得弥足珍贵。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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