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可及性和激励性
张贵峰
在“延长缴费年限已达成共识”的背景下,具体的制度究竟应该如何设计?
这实际上涉及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养老保险的“可及性”问题——如何合理设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门槛,确保其充分“可及”;二是,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激励性”问题——如何合理设计长期缴费与养老待遇之间的关系,以便确保形成更为有效的“缴费多、待遇高”的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主动地多参保、多缴费。
无论是养老保险的“可及性”还是“激励性”,都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因为,若“可及性”太差、门槛太高,势必会限制参保者享受保险的资格,妨碍养老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如果“激励性”太差,又会制约“缴费多、待遇高”激励机制的充分发挥。
笔者个人以为,可以考虑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之后,按2%—5%的标准,阶梯式地多计发养老金。比如,在20年最低年限基础上,缴费20年—30年的,每年多计发2%;30年—40年,每年多计发3%或4%;40年以上则每年多计发5%。这样能在适当延长缴费年限的同时,兼顾养老保险的可及性和激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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