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养老政策与实践

汉代养老政策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养老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初步形成了“贵亲尚齿”的习俗,但从制度层面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则形成于汉代。汉代针对如何善待老人、敬老养老的问题,通过颁布诏书和律令,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养老制度。汉代按照老年人的不同年龄段实施差异化政策,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体现了对高龄老人的优待。这些养老措施是中国古代社会“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理想的实践,也是汉代“以孝治天下”的具体举措。

汉代的养老诏令

汉朝建立后,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养老问题。汉高祖时期,颁布了在县乡推选“三老”、为民表率的诏书。吕后时期就有给90岁以上老年人“稟鬻米”的律文。到了汉文帝时期,正式颁布养老诏书,汉代养老制度初步形成。此后的汉武帝、汉成帝等多次颁布养老诏书。

汉文帝以孝治天下,即位之初就颁布了养老诏书。《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三月“养老令”:“‘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稟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汉文帝养老诏令中强调了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养老的前提是老年人要吃好穿暖,因此朝廷要赐米、赐肉、赐酒、赐帛给老年人。朝廷这样做的目的是“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即协助天下子孙孝养家中的高龄老人,通过国家救助来尽可能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这体现了汉代家庭养老和国家辅助养老相结合的思想。

汉代赋税徭役较重,成年男子不但要缴纳赋税,还要承担徭役、兵役等任务,这导致其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不足和时间精力不够。面对这种情况,汉武帝于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四月颁布养老诏令,对养老政策作出了调整。《汉书·武帝纪》载此诏令:“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诏书中的“受鬻法”就是国家给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米粟的律文。诏书在强调养老意义的基础上,指出了当时养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针对这种情况,朝廷采取的措施是免除老人家中子孙的赋役,让这些子孙在家安心侍奉老人。汉武帝此举,是把汉文帝时期的物质养老推进到了家庭人员的侍奉养老层面。

除了史书记载的汉文帝、汉武帝颁布的养老诏令外,甘肃武威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载有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诏和汉成帝“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诏,这些诏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受王杖的规定。如“建始二年”诏:“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诏书首先规定了七十岁的老年人受王杖,即国家授予老年人拐杖,其次规定了持有王杖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到相关政治和法律权益。终汉一朝,七十受王杖的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汉墓中不时有王杖实物出土。

汉代养老政策的特点

一是分年龄段养老,不同的年龄段对应的养老政策有所差异。汉代认为老年人的年龄标准是60岁(或者56岁)以上,因此规定了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任务,称为“免老”。徭役免老之外,另一种养老方式就是高年养老。高年养老是从70岁开始,按照年龄分为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三个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优待。优待的主要内容为:70岁以上授王杖,80岁以上赐米,90岁以上赐帛、免除子孙赋役。

二是物质养老和精神养老并存。物质养老主要体现在对老年人的米、酒、肉、帛、絮等物品的给予上。如《后汉书·章帝纪》载东汉章帝章和元年(公元87年):“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其赐高年二人共布帛各一匹,以为醴酪。”精神养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老年人年龄到70岁就授予王杖,并给予王杖主一系列政治、法律方面的优待;二是免除80岁、90岁以上老年人子孙的算赋或者徭役,让其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留在家中侍奉老人,使老人享受天伦之乐。

三是在不同的行政机构推举年高德劭的老人作为表率,营造向善重孝的良好社会氛围。早在楚汉战争时期,刘邦就下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脩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刘邦对推举的县乡“三老”免除赋税徭役,并在十月的时候“赐酒肉”,体现了对“三老”这一特殊群体的重视。“三老”的作用,一是做好社会的表率,二是体现了朝廷对孝的重视。《汉书·文帝纪》载:“三老,众民之师也。”《汉书·贾山传》也提到:“尊养三老,视孝也。”在汉代,“三老”的设置逐渐制度化,郡县乡里分别设有郡三老、县三老、乡三老、里老各一人,负责教化工作。东汉时期,在中央设置国三老、五更,分别由“德行年耆高者,三公一人为三老,次卿一人为五更”。永平二年(公元59年),汉明帝亲临辟雍,初行养老礼。明帝“尊事三老,兄事五更,安车软轮,供绥执授”,并规定“三老、五更皆以二千石禄养终厥身。其赐天下三老酒人一石,肉四十斤。有司其存耆耋,恤幼孤,惠鳏寡”,体现了朝廷对养老问题的重视。

四是在政治、法律、经商等方面的优待。根据武威汉墓“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受王杖的老年人享有一系列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权益。在政治权益方面,受王杖的老年人可以“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得出入官府节弟,行驰道中”,即持有王杖的老年人可以像六百石的官吏一样,能够出入官府,并且可以在官方的“驰道”中行走。在法律权益方面,一是除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外,一般的犯罪行为不要告劾,并且不连坐,即“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二是对擅自征召、殴打、辱骂老年人等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律文记载“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大)逆不道”。经商方面的权益体现为“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即老年人到市场中经商免收租税。

汉代养老政策的落实

养老政策制定好后,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关键还要看具体落实的情况。汉文帝养老诏书对政策的落实有明确规定:“赐物及当稟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诏书规定,对90岁以上老年人的赏赐以及按制度发放的鬻米,各县的县令或者县长要亲自过问、检查,由县丞或者县尉发放。不满90岁老年人的物品发放,要由县啬夫、令史亲自送达。每年各郡要派“都吏”到各县检查养老政策的执行情况,工作不到位的要督促完成。

汉代对王杖主发放粥米的情况,在汉画像石上也有体现,如四川德阳的汉画像砖、四川彭县出土的汉画像砖、河南荥阳彩绘陶仓楼正面平座、四川成都出土的东汉画像石上都有“养老图”,生动再现了地方官吏向高龄老人施授粥米的情况。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汉代养老政策的落实情况。

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及其木质鸠杖、1981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册、1989年甘肃武威旱滩坡出土的王杖诏令竹简2枚及木鸠杖、1973年江苏连云港侍其繇墓和霍贺汉墓出土的鸠杖等都是墓主人的陪葬品。这些墓主人生前所用的诏令和王杖,印证了汉代的王杖制度是落实到位的。

汉简中有老人数量的记载。1993年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出土的木牍《集簿》中记载了西汉后期东海郡80岁以上、90岁以上及70岁以上受杖者的人口数:“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2019年出版的《悬泉汉简(壹)》“养老简”中记载了西汉后期敦煌郡效谷县70岁以上年龄的老年人数量及其享受的权益:“民年七十以上二百廿七人,其卌六人受米,十四人复子孫,百六十七人受杖。”2017年青岛土山屯147号汉墓出土的木牍《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记载了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堂邑县有“高年二百廿八人”。其中尹湾汉墓的墓主人是西汉东海郡的功曹、青岛土山屯147号汉墓的墓主人是西汉堂邑县的县令,他们墓中随葬记载有高龄老人数量的简牍,应是他们生前使用文书的副本,是西汉社会重视养老问题的真实体现。这些简牍记载老年人数量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养老政策。

汉代对养老政策执行不力的惩处

尽管汉代朝廷非常重视养老问题,为此颁布诏令、加强落实,但各地官府并未严格落实养老政策,有的不执行诏令,有的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坑害老人,使得养老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汉文帝在颁布养老诏令时就指出了当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即:“今闻吏稟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地方官吏发放给老年人的米粟有的是变质陈粮,这极大损害了老年人的权益,违背了朝廷养老政策的初衷。东汉安帝的诏书对此有进一步揭露。《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公元117年)诏书曰:“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又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其务崇仁恕,赈护寡独,称朕意焉。”所谓“长吏怠事,莫有躬亲”,显示了郡县的主要官员对养老问题的懈怠和忽视,从而导致养老政策落实不到位。

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记载了西汉和东汉时期地方小吏及百姓殴打、欺辱王杖主的案例,这说明对王杖老人保护的令文,各地并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其中“王杖十简”记载了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的案例:一名汝南西陵县昌里70岁的老人“先”虽然受有王杖,却遭到当地治安官吏吴赏的“殴击”。《王杖诏书令》册则记载了七起王杖主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包括“亭长二人、乡啬(夫)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殴辱王杖(主)”。这些基层官吏和平民“殴辱”王杖主,触犯了王杖诏书的令文,而且都以“大逆不道”的罪名处以“弃市”的严厉处罚。从这些遍布各地的案例来看,汉代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对养老政策的落实不到位。

(作者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导,历史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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